1 辦證
1.1《高處安全作業證》由項目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項目所在單位、作業單位應共同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辦證人須按《高處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1.2項目負責人持《高處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作業安全措施、物資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負責人、作業執行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相關人員在《高處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1.3根據高處作業級別,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經當班班長或崗位安全衛士(小組長)、項目負責人確認簽字后,將《高處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負責人、監護人,發布開始作業指令。
1.4《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作業負責人或作業執行人、監護人各一份,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存檔。
1.5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1.6操作工正常操作、換照明燈泡、防腐保溫結束后現場驗收及緊急情況處理人員需高處作業的可以不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但必須系好安全帶及其他安全措施;帶壓堵漏易燃易爆的設備管道時可不系安全帶,但必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
1.7高處行走時不能雙手持物。
2 有效期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4 項目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
4.1項目負責人必須是項目所在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特級高處作業項目負責人由技術員以上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必須是作業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項目負責人可以同時擔任作業負責人 。
4.2 項目負責人對作業負全面責任。
4.2.1負責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2.2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制訂、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4.2.3負責作業交出條件的合格。
4.2.4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4.2.5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資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作業指令。
4.2.6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
4.2.7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問題,方可離開現場。
4.3作業負責人負責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并應堅守作業現場,若因故離開應臨時指定他人代理其職責;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與項目負責人聯系。
5 監護人
5.1 監護人由項目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及氣防急救知識的人員擔任。
5.2 監護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并隨時與設備內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3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監護人不能同時擔任作業執行人。
5.4必要時,也可由作業單位和項目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由施工單位和項目所在單位分別指派監護人。在生產區域內進行重大的危險項目施工或作業(如抽堵盲板、帶壓堵漏等),需申請安全中心配合監護的,由各事業部向安全中心提出,安全中心派氣體防護人員進行監護。
5.5 在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檢查現場, 確認無遺留問題后方可離開現場。
6 該程序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考核,從2007年3月1日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