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砌體工程冬季施工除遵守《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30203-2002)中第10節內容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規程》(JGJ104)的規定。
2.砌筑用磚、砌塊在砌筑前,應清除表面污物、冰雪等,不得使用水浸和受凍后的磚和砌塊。
3.砂漿宜優先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拌制。
4.灰石膏宜保溫防凍,當凍結時,應經融化后方可使用。
5.拌制砂漿所用的砂,不得含有直徑大于1cm的凍結塊或水塊。
6.砌體用磚和其它材料不得遭水浸凍。
7.拌合砂漿時,水的溫度不得超過80℃,砂漿的溫度不得超過40℃,砂漿稠度宜較常溫適當增大。
8.冬期施工中,應及時砌筑表面進行保護覆蓋,砌筑表面不得留有砂漿;在繼續砌筑前,應掃凈砌筑表面。
9.砌筑工程的冬期施工,應優先選用外加劑法,對絕緣、裝飾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采用其它方法。
10.在氣溫低于0度條件下砌筑時,可不澆水,但必須增大砂漿稠度。
11.砂漿試塊的留置,除應按常溫規定要求外,尚應增設不少于兩組與砌體同條件養護的試塊,分別用于檢驗與冬期強度和轉入常溫28d的砂漿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