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在編制施工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根據施 工、生產的具體情況亦可按年編制),經批準后執行。各有關部門要確保計劃的實 現。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的設備、材料,應列入物資技術供應計劃;所需經 費,按國家規定辦理。勞動保護費用,各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范圍: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主要指影響安全和健康 的),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各項措施。
第2條 安全措施
1.一切施工活動必須有安全措施,并要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無安全措施,不 得布置開工。
2.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工種交叉作業 等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安全措施,經批準后貫徹執行。
3.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帶電作業(在生產區域的帶電作業應按運行單位的 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及其他危險作業,施工前必須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見附 表1),經領導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