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切活動必須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2、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由工長交底后執行。
3、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種工種交叉施工等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技術、安全部門審查、分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生產經理交底后執行。
4、重大超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性場所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須經安全、技術部門審查,經分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由項目機械設備員交底后執行。
5、工程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項施工的主要危險點。
6、經技術負責人或總工審批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未經措施審批人同意,任何人無權更改。
7、對無措施或未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8、對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