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是違背人的意志而發生的一種失去控制的意外事件。但必須明白,意外并不是偶然發生的,每次意外的發生必然會有它的成因。不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就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狀態所導致,而更多的情況下是由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所共同引發。
1. 造成意外的不安全行為有:
(1)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 造成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失效;
(3) 使用不安全的設備、設施和機具、工具;
(4) 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 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6) 物體存放不當;
(7) 攀、坐不安全位置,行走不安全通道;
(8) 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 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調整、焊接、清掃等;
(10) 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
(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所中,忽視其使用;
(12)不安全裝束;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2. 通常導致意外的不安全狀態有:
(1) 材料、設備、器具等堆放的不安全;
(2) 防護、保險、信號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或有缺陷;
(3) 設備、工具及附件中有缺陷,設計不當,結構不符合安全要求;
(4) 機械強度、絕緣強度不夠,起重繩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5) 極具設備維修、保養、調整不當,在非常狀態下帶“病”運轉或機具超負荷運轉;
(6) 現場環境不良,光線不足,照度不夠,通風不良,作業場所狹隘,作業場地雜亂,通道不暢等;
(7) 個人防護用品缺乏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8) 交通線路配置不合理,施工工序配置不安全;
(9) 不恰當的交叉作業;
(10) 現場安全管理不善;
3.意外是可以防止的,但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對策,根除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
(1)工程技術對策,運用工程技術手段消除不安全因素,實現施工工藝、機械設備等施工條件的本質化安全;
(2)教育對策,利用各種形式的教育和訓練,使職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施工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術;
(3)強制(管理)對策,借助于規章制度、法規等必要的行政、經濟乃至法律的手段來約束人們的行為。
一般來講,在選擇安全對策時應該首先考慮工程技術對策,為現場創造一個良好安全文明施工環境和條件,然后再考慮教育訓練和管理對策。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靈活的對策,充分發揮三種對策的作用,全面治理,就可以達到預防意外的滿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