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建筑企業傷亡事故“指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在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尚未步入正軌,形成良性循環時,傷亡事故的數據統計分析難有規律可循,無法對癥下藥,經常是這段時間傷亡事故明顯下降,過段時間又居高不下,此一時彼一時。事故類型起伏變化猶如“按下葫蘆起來瓢”。正逢你大做連續多年無事故經驗介紹時,突然“禍從天降”,之后,又“禍不單行”。其實,這些“禍”多是人禍,造成安全生產惡性循環的原因是安全生產低成本運行,治標不治本。“四出”是安全生產低成本運行不爭的事實,即出事故、出會議、出文件、出機構。目前,建筑業一些施工企業仍是靠“四出”抓安全、促安全、查安全。在施工生產中只要一涉及安全生產資金、安全技術設施、施工環境等“硬件”投入問題時,就被否決或擱淺。此狀況值得我們深思。
“百分之五”與“百分之十”
我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安全生產運行控制有明顯區別。例如英國、法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的建筑公司,用于控制安全生產事故的資金投入占工程總造價的10%,在此基礎上提出“零”死亡指標。有報道:英國石油公司在珠海投資建項中,曾因工人違章焊接作業立即要求工程全面停工整頓,停工時間長達13天,該公司損失很大。我們從中可以看到國外同行在面對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的態度,他們把安全預防工作看得如此重要,真正體現出安全生產“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管理宗旨和“關愛生命”的理念。他們認為安全比經濟效益更重要,預防控制傷亡事故基點在施工現場。相比之下,我國建筑企業用于安全生產投入的資金比例只占工程總造價的5%,一些企業甚至還低于這個比例。由于建筑行業管理環節轉包多、墊資施工陰陽合同多、執法不嚴違法施工多,從而導致安全技術含量低,硬件投入少,形式主義多,治標不治本等問題。
就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安全生產所需資金,保障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我國憲法、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建筑法中都有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一、第十七、第十八條中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和“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在第二十四條中還明確“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建筑法》第八條也把“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作為施工許可之一加以法律約束。這些法律條款是通過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來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生產以安全為前提,安全以人為本,安全是人生存本能的第一需要。在人類文明社會中,重視生命的個體存在,也是對整體人類的尊重。“安全第一,以人為本”應該理解為滿足每一個人的本能需要。既是對個體,又是對群體而言。這是對生命的認識問題。
目前,一些施工企業未能從根本上為勞動者提供“高危行業”所必需的勞動保護設施,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直接侵犯了職工(民工、臨時工)的合法權益。事實告訴我們,在安全上投入越少,事故發生率越高,安全投入與事故率成反比。江澤民同志曾說:“任何企業都要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但是必須服從安全第一的原則”。“人命關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確保萬無一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允許只要有錢賺,就可以危及人民的生命”。對傷亡事故不能僅看成是單純的資金問題。長期以來,少數國家敵對勢力別有用心地借“傷亡事故比例”和“傷亡事故絕對數”來攻擊中國的人權狀況。因此,安全生產和生產事故是嚴肅的政治問題。
無數沉痛的教訓告訴我們,因傷亡事故所付出的人、財、物損失代價,遠遠高于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量,傷亡事故的損失代價純粹是資源消耗,不可挽回。而安全生產投入可轉化為經濟效益,是受益的行為。安全生產資金、勞動保護條件等管理機制沒有100%到位,生產事故就不可避免,傷亡事故“指標”就如同虛設。朱容(金字旁加容字)基同志曾用99%+1%=0這一公式來解釋安全工作時說:常言道“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如果把蟻穴當成1%,正是這1%,使千里之堤潰敗,這不等于零又等于什么呢?傷亡事故“指標”率有悖于生產安全要“萬無一失”的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