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和基本國策,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和健康。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保證,也是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進一步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條件。建筑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之一,也是高危產業,建筑安全生產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社會穩定。我國建筑安全事故頻發,建筑安全生產形勢非常嚴峻。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和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安全管理從制度、理念、評估方法手段、市場調節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法律法規需要進 步完善
白建國以來.我國非常重視建筑安全生產方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的制定工作,相繼頒布并實施的有關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多項,內容較為全面、廣泛,主要包括安全衛生類、培訓考核類、防護用品類、特種設備類、傷亡事故類等,在安全生產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隨著社會發展,建筑科技日新月異,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體系已暴露出了不少缺陷和問題,這些缺陷和問題如不及時糾正,將會給我國建筑安全生產帶來嚴重后患。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法律法規存在交叉和重復的問題,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法律法規執行僵硬等。所以,我國建筑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
2.監管力度不夠
我國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力度不夠。首先,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執法人員力量不足,不能滿足全國建筑市場安全生產需要。其次,建筑安全生產檢查流于形式,停留在突擊性的安全大檢查上,缺少日常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沒有采取隨機抽查、巡查的安全檢查方式,注重施工過程實體安全檢查,忽視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的檢查。再次.建筑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對于查出的安全問題,沒有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處理,甚至沒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最終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還有,建筑安全事故存在漏報、蹣報、不報現象,安全事故記錄缺乏真實性,給國家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帶來很大困難。另外,群眾監督意識淡漠、力度不足。群眾監督是保證國家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應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力量,廣泛開展群眾監督宣傳教育,加強群眾監督力度。
3.企業安全管理混亂
企業重生產輕安全的思想普遍存在。多數建筑企業出于經濟效益考慮,忽視安全管理,如安全投入少.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夠重視,安全防護用品、設施、措施不到位,蠻干、亂干、搶工期等。一些企業“以罰代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只關注成本、進度、質量三大目標的實現,有時為了達到這些目標而犧牲安全管理。一些企業領導把主要精力都放在找關系、找路子、跑業務方面,只重視生產經營工作,對企業安全管理不聞不問。甚至有的領導還有“施工現場不出安全事故是不可能的,死人是倒霉,安全管的再好也不能避免不死人”的思想,片面強調客觀原因,開脫自己的主觀原因和責任。一些施工企業為了節約成本,隨意消減用于安全生產的支出,安全防護裝備落后、配備不足,甚至減少或不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4.人員素質不高
建筑業門檻低,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施工工人絕大部分是農村勞動力,沒有經過正規培訓,安全防護意識和操作技能低下。據統計,全國建筑從業人員超過4000萬,約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5%.其中大約有2500萬是農民工。這些農民工由于沒有經過正規職業培訓和嚴格安全教育,安全知識缺乏,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操作、野蠻施工等現象頻發.加之企業管理力度不足,他們往往成為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另外,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相當缺乏,專門從事、學習、研究安全管理的專職人員更是少之又少。在整個建筑從業人員當中.僅有5_3%的技術人員,4.9%的管理人員,而且其中有些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專業知識不足,技術水平低下,管人能力不強,不能滿足工程管理需要。我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管理水平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與人才缺乏有很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