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等施工起重機械的操作(也稱為司機)、指揮、司索等作業人員屬特種作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施工起重機械(也稱垂直運輸設備)必須有相應的制造(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并有出廠合格證。其安裝、拆除、加高及附墻施工作業,必須由相應作業資格的隊伍作業,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其他非專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安裝、拆卸、加高及附墻施工作業前,必須有經審批、審查的施工方案,并進行方案及安全技術交底。
一、塔式起重機使用安全常識
1、起重機“十不吊”:
⑴ 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⑵ 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吊;
⑶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不吊;
⑷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⑸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不吊;
⑹ 斜拉歪吊和埋入地下物不吊;
⑺ 單根鋼絲不吊;
⑻ 工作場地光線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不吊;
⑼ 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吊;
⑽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2、塔式起重機吊運作業區域內嚴禁無關人員入內,起吊物下方不準站人。
3、司機(操作)、指揮、司索等工種應按有關要求配備,其他人員不得作業。
4、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運物件。
5、作業人員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吊物起吊前作業人員應撤離。
6、吊物的捆綁要求:
⑴ 吊運物件時,應清楚重量,吊運點及綁扎應牢固可靠;
⑵ 吊運散件物時,應用鐵制合格料斗,料斗上應設有專用的牢固的吊裝點;料斗內裝物高度不得超過料斗上口邊,散粒狀的輕浮易撒物盛裝高度應低于上口邊線10cm;
⑶ 吊運長條狀物品(如鋼筋、長條狀木方等),所吊物件應在物品上選擇兩個均勻、平衡的吊點,綁扎牢固;
⑷ 吊運有棱角、銳邊的物品時,鋼絲繩綁扎處應作好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