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施工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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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連發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產方面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還比較淡薄;二是對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還不夠得力,有的責任沒有真正落實,措施沒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業經營規模擴大和建筑施工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嚴,管理粗放;四是一線操作人員安全知識、安全意識和防護技能較差。
二 預防為主,在條款中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內容
1 招標文件及其相應的合同條款中,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措施提出明確和具體的要求。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類基坑支護結構、各類臨時支撐體系、大型施工機械(塔式起重機等的安裝、使用和拆除)、各類腳手架和作業平臺、臨時用電系統和電動機具、設備、“ 四口五臨邊”防護、現場消防安全、高空作業、(防高空墜落和墜物打擊)、現場周邊環境安全,等等。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在報價時針對施工安全措施進行單獨報價。
2 投標文件中除施工現場的
總體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技術方案和組織措施都必須分別配以相對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必要的計算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責任人和崗位職責,制定緊急情況的處理預案,特殊專業工程還應制訂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等等;投標人的投標價格中應就安全措施進行單獨列項報價,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投標人必須在“措施項目”中就安全措施單獨列項進行報價。
3 評標辦法中,對施工安全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內容,把對安全保證措施的評審作為技術標評審的重要內容,并設立安全保證措施評審的合格標準,投標人的安全保證措施不能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合格標準的,應作為廢標條件之一施工安全措施的評審
甲,采用綜合定量評標的,除響應性評審中應當體現對招標文件中對安全措施要求的響應外,應當對安全措施和安全保證體系獨立設立評分標準,安全措施的評分不得少于總評標分值的5%;評審的標準應包括安全安全措施的完整性、針對性、科學性、合理性、與國家有關規定的符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