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隨著現代化城市建設的迅速發展,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已成為現代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主要施工機械,它的主要特點是工作高度高、幅度大、服務范圍廣、適用性強,通過吊鉤、吊籠取物裝置,對重物進行起升、下降或水平移動,是高層建筑施工的關鍵設備。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廣泛使用,也暴露了諸多安全管理問題,埋下了事故隱患,在安裝、使用、拆卸等管理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嚴重的損失。
2. 起重機械設備存在的問題
2.1 責任主體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
2.1.1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單位雖然建立了相應的責任制,但安全職責不夠明確,僅停留在紙上、掛在墻上,沒有真正落實到相關責任人;部分企業雖然設置了專門的機械設備管理部門,但未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工作沒有落實下去。
2.1.2 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運行、維護臺帳資料不完善,裝拆專項方案的編審不重視,方案內容的針對性不強、無實質性措施;部分方案還有明顯錯誤,不能指導現場裝拆,操作人員僅僅憑“經驗”裝拆;起重機械設備的驗收、調試流于形式,未能查找出事故隱患。
2.1.3 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專業承包資質的裝拆單位相對較少,有些施工現場借用或掛靠有資質的裝拆單位,導致實際裝拆過程中的起重工、安裝鉗工、機械技術員、電氣技術員、安全員與裝拆備案中的人員不符。
2.1.4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后、使用前未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及時進行檢測檢驗,施工現場有相當一部分起重機械設備在使用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另外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申請檢測遲、特種設備檢測單位從檢測到發放檢測合格報告時間長,起重機械設備憑操作人員的“感覺”在工作。
2.2 監理單位現場監管不到位
2.2.1 由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出臺,客觀上增加了監理單位的責任。但是,監理單位雖然參與了安全生產監管,但督促施工企業安全整改的主動性不夠;多數監理人員對安全管理的“標準、規范”不熟悉,業務水平不高,特別是對專業性較強的起重機械設備,對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的檢查流于形式,未能找出事故隱患。
2.2.2 對于裝拆單位、使用單位報送的起重機械設備裝拆安全專項方案的審查,未按施工現場實際使用條件、機械設備性能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進行詳細審核。對關鍵部位、重點部位沒有進行重點監管,發現隱患也沒有及時采取措施。
2.3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2.3.1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場前未能對其安全性能進行有效檢測,安裝后自檢不嚴格,使用中的檢查、檢驗、調試不認真;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規定的基礎混凝土強度、機械設備的行走限位、幅度限位、起升高度限位、回轉限制、小車斷繩保護裝置的安全距離不了解,限定的安全距離隨意;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調試不正確,超載現象時有發生;起重吊鉤保險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的損壞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2.3.2 塔式起重機機吊物懸挑平臺未定型化設置,設計計算馬虎,搭設交底不認真;有的工程還在使用鋼管懸挑平臺;有的起重機械未配備設備的指揮信號、指揮人員和司索人員,造成誰使用、誰捆綁、誰指揮,出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不安全行為。
2.3.3 物料提升機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樓層??垦b置、防墜落裝置、超高限位裝置、吊籃防護門、自落門不齊全或失靈時,沒有及時進行修理或調試。卸料平臺搭設不規范、有的未獨立設置,兩側防護、底板鋪設不嚴。另外,31米以上的高架物料提升機它的整體穩定性、剛性連接的設置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2.3.4 人貨兩用梯的限速器檢測不及時,上下聯絡信號設置不齊全等。
2.3.5 起重機械設備專用配電箱內電器元件設置不規范,TN-S接零保護系統不正確,重復接地設置隨意,接地電阻值大于規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