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如何進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如果施工現場出了安全事故,究竟與監理工程師有沒有關系,如果有關系,到底要負什么責任,一直是困擾監理人員的一道難題。
為了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從根本上看一看監理的職責和監理的工作內容。國際上通用的FIDIC施工合同條件,沒有談到監理安全職責。《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建設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也沒有涉及監理的安全責任,監理的工作內容也只是“三控、一管、一協調”,即“控制建筑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的工作關系”。由此可見,無論是國際上通用的FIDIC條款,還是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建設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都沒有涉及監理的安全職責和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那么,社會上為什么會出現“四控、一管、一協調”的監理工作內容呢!這個問題的產生有以下兩方面原因:
一是從監理的定位提出來的。監理是干什么的?2003年新版《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明確提出:監理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監理的定位定到“項目管理”上,項目管理當然缺少不了安全管理。
二是“行業管理”的需求?!八目亍⒁还?、一協調”最先是由電力行業提出的,并于2002年以國電電源[2002]49號文件的形式,發布了《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分忻鞔_了電力行業安全管理的模式,責任制及管理辦法。并規定了監理單位的職責和監理的權力。但是,該《規定》在“附則”中也明確指出:“本規定用于調整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基建系統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范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本規定與國家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的規定為準”。
通過上面的論述,不難看出:到目前為止,我國對監理的安全管理及責任還沒有統一的說法。安全管理到底應不應該與監理掛鉤?如果掛鉤,監理的責、權、利怎么統一;如果不掛鉤,市場需求怎么解決。在現實情況下,如果在監理過程中出現了安全事故,監理到底應不應該負責?要負責,負什么責?
為了要弄清這些問題,必須看一看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都做了哪些規定。眾所周知,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了393號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條例》中明確提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
因為監理單位是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表建設單位進行項目管理,所以,首先要看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與施工現場安全有直接關系的責任,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條例》中的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城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可以歸結為一句話:即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這就是建設單位與施工現場安全有直接關系的責任。除此以外,是一些其它的相關規定??磥聿]有說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直接負責。這一點,國家電力公司國電電源[2002]49號《規定》第四十四條“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項目法人(業主代表)和施工總承包商(以下簡稱總包商),設計、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的原則,并各自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職責和相應工作范圍內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責任”;第五十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行政正職擔任委員會主任”。與國務院第393號令的“規定”不符。對施工現場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五條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也被稱其為“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施工現場安全責任的主體,本來就不是建設單位,所以建設單位更不可能把本來不屬于自已的責任再委托給監理單位來承擔。所以,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如同建設單位一樣,本來就不是施工現場安全責任的主體。那么,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是不是就不負責了呢?要負責,負什么責呢?還要看國務院393號令對監理單位安全責任的規定了。
《條例》中: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