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處作業不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帶未扎在牢固的構架上;安全帶拽拉長度超長。
(2)酒后登高作業;登高作業不走規定的通道。
(3)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休息或倚坐欄桿。
(4)擅自拆除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因工作需要拆除上屬設施時不設明顯標志并及時恢復。
(5)吊欄未經負荷試驗即投入使用;吊欄內施工不掛安全帶或將安全帶掛在吊欄上,而不掛在二次保護繩上;吊欄內使用的電焊作業無防止打傷鋼絲繩的措施;吊欄內使用的電源無防止人員觸電的保護措施。
(6)梯子檔距過大;上人梯子底端不采取防滑措施;在梯子上作業時,下方不設監護人。
(7)梯子架設在不穩固的支持物上工作;梯子端部無防滑措施,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鉤子等。
(8)臨空面沒有安裝欄桿;欄桿高度不夠、沒有檔腳板;施工平臺馬道板沒有鋪滿、沒有固定。
(9)高處危險作業區下方未裝設牢靠的安全網;夜間高處作業或孔洞內作業照明不足;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夜間無警示紅燈。
(10)超過3m以上的建筑物外側沒有搭掛防護平網。
(11)在高處平臺倒退著行走;在未封閉的臨邊及孔洞口逗留、休息;高處作業,傳遞跳板不系安全繩。
(12)混凝土澆筑現場看保守人員不系安全帶;倉號作業人員騎跨在模板上。
(13)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用安全帶作溜繩或吊繩。
(14)搭設臨時通道沒有設置防護欄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