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大明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楊建平
在建筑業迅猛發展的今天,各種高層建筑大量涌現,高層建筑施工中外腳手架多采用落地式、懸挑式和工具式,在工具式腳手架中附著升降腳手架由于其經濟性、安全性、同步性在高層建筑中得到大量的應用。附著升降腳手架按其附著支撐形式可分為導軌式、導座式、吊拉式近十種類型,按動力形式分為手動、電動、液壓幾種形式。在工程建設中比較常見的是導軌式電動升降腳手架,該類型腳手架構造提升系統簡單,安全系數高,易掌握操作,使用率較高。
附著升降腳手架本身屬于高空作業,一旦發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傷和惡劣的社會影響。為此,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列為危險性較大工程,同時,在部分地區將其作為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不受提升高度限制)。目前,附著升降腳手架檢查、管理、監督主要依據建設部頒布的《附著升降腳手架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建建字【2000】230號)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按現有的規定和標準,附著升降腳手架在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中暴露出的問題較多,整個市場亟待進一步規范。
附著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市場不規范,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安裝、施工存在越級承攬工程違規行為。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二級專業承包資質只能從事80m以下建筑施工,由于使用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高層建筑相當一部分在80m以上,在一些地區一級資質單位數量有限,形成這種越級承攬工程的違規行為。為避免這種違規行為,除各責任主體單位嚴格審批制度外,地方安全監督部門應加強管理、加大處罰力度,比如監督部門引入備案登記制度可以實時掌握各工程的具體情況。
2、附著升降腳手架在批量制造、施工前應通過建設部“科學技術成果鑒定”,部分單位未取得鑒定證書就從事安裝與施工。《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要求,自己設計自己使用,可以不經建設部鑒定,在使用前應向當地安全監督部門申報審查認定,通過后即可。市場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行設計未取得“科學技術成果鑒定”,對外使用,一種是已取得“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的單位,在以后的施工中,由于某種原因,對動力形式、架體構造裝置部分進行更改(比如原設計是液壓提升,后改為電動提升),更改后未重新進行鑒定。對前一種情況應禁止使用,后一種情況能夠符合鑒定書的技術改進內容應該予以認可,如果超出或關鍵部位改動較大,則應重新進行鑒定。
3、《暫行規定》要求,腳手架安裝拆除和升降施工人員要進行專業培訓,但未說明專業培訓由誰具體實施,培訓合格后對持證上崗未作具體要求,實際從事安裝、拆除和升降施工人員基本是由普通架子工完成的,操作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在一些地區,將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的作業人員納入到特種作業人員范圍,發放附著升降腳手架架子工上崗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對操作人員統一進行監督管理。
4、目前的市場施工中使用前的安裝、使用后的拆除有專業承包單位(安裝或租賃單位)技術指導,在施工中升降過程基本由使用單位自行實施,專業承包單位不一定到場,但升降工況恰恰是容易出問題環節,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欠缺。這種現象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專業承包單位只是提供構造裝置、技術指導,使用單位負責架體的搭設、提供鋼管扣件材料,使用單位與專業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人員、材料交錯較多,如發生問題容易產生扯皮、推諉;另一方面,總包單位(使用單位)與專業承包單位并不是純粹的法規框架內的總分包關系,專業承包單位更多得是提供設備裝置、技術指導,有悖于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專業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要求,責任義務比較混亂。所以應該規范市場管理,規范總包單位與專業承包單位在安裝、拆除、升降中各自的管理行為。
5、附著升降腳手架(導軌電動式)構造裝置存在的問題:
⑴防傾裝置設置數量不足,《暫行規定》要求“在升降和使用兩種工況下,位于同向豎向平面的防傾裝置均不得少于兩處”,市場中有些腳手架體系剛好設置兩處,在使用工況下能夠達到要求,但在升降過程中必須進行周轉,從而必定在某一時段只有一處防傾裝置,這樣對架體的整體穩定性、防傾覆是很不利的。有些體系在豎向主框架部位加設滑撬及頂輪,只能算是一種輔助措施,不算防傾裝置,《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防傾裝置應該能夠對主框架進行“前后左右”約束,顯然滑撬及頂輪并不能做到這點。如果要達到《暫行規定》在升降和使用兩種工況下要求,防傾裝置要至少設置三處。
⑵防墜落裝置,《暫行規定》要求“防墜落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部位,且每個豎向主框架提升設備處必須設置一個”,這塊規定有些許模糊,強調了防墜落裝置升降工況的應用,使用工況未能提及,市場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使用和升降工況下均設置防墜裝置,另一種是只在升降工況下在提升設備處設置防墜裝置,在使用工況下反而不使用防墜裝置,直接使用其他承載方式。
使用工況在保證豎向主框架有兩處附著支承承載受力,是否需要防墜落裝置值得討論。
⑶荷載控制和同步控制安全裝置不到位。防傾、防墜裝置屬保險裝置,同步裝置是主動的安全裝置,有異常情況可以自動顯示、自動控制。未設置同步裝置的體系升降工況主要依靠作業人員的觀察和經驗進行控制, 不科學、不規范的操作給工程安全管理帶來極大的隱患。保證升降操作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同步控制裝置必須設置,并且能夠做到時刻監測與預警。
另外,《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02-2010)作為行業標準,將于2010年9月1日起實施,由于目前屬于“征求意見稿”時期,其內容尚不確定,該意見稿對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造要求特別是安全裝置涉及詳細具體,完善了《暫行規定》》和《標準》中未涉及或較為模糊的內容部分,按此要求,目前市場上一些附著升降腳手架構造體系需要進行改進方能滿足施工需要。
總之,附著升降腳手架作為建筑業十項新技術,應用前景廣泛,在體量不斷加大的同時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及時跟上。從設計、制造到安裝、施工,從各責任主體單位安全行為到地方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有據可依,有據必依,規范整個市場,使附著升降腳手架技術更安全、更完善,為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