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建筑產業已成為主導產業之一。但重大責任事故在建筑業中也時有發生,引人關注。造成建筑業安全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建筑施工隊伍素質差,缺乏安全培訓目前,很多建筑施工隊伍都是由民工組成,而民工大多來自農村剩余勞動力。農業生產者和建筑工人本身就是兩個對安全要求完全不同的角色,要想完成過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而且,民工本身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安全意識薄弱的問題。這主要是由于民工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識普遍不高,對安全施工重要性認識不夠,不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再加上社會維權機制不健全,害怕受到報復,當工地的安全措施達不到要求時,作為弱勢群體的民工往往不敢和企業較勁。
二是監督機制軟弱無力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施工企業出現不要“安全第一”,只要經濟效益的現象。而且,大部分企業的施工工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的現象。有的施工企業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做法;有的管理方法簡單粗暴,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安全工作的開展。
三是安全執法不嚴,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國《建筑法》、《勞動法》,特別是即將開始施行的《安全生產法》,都對建筑業的安全生產作了相關規定,有關部委也制定了一系列規章。但由于存在著執法不嚴的現象,這些法律法規并未得到很好的貫徹。
為此應提高建筑業安全管理水平:一要切實保證建筑管理與施工隊伍的進入關。對新進入建筑行業的人員,必須制定一個具體的標準,以解決建筑隊伍的基本素質問題,打好安全生產的人員素質基礎。
二要確保安全培訓工作的有效開展。凡屬施工現場項目經理、安全員、施工員、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及現場所有操作人員,都必須進行基本安全知識培訓,沒有完成培訓的人員一律不得上崗。同時,還要強化建筑工人,特別是從事勞務作業的民工的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和素質的培訓,切實提高管理人員和一線工作人員的安全素質。
三要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法律法規,做到安全工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證安全生產。
四要建立健全建筑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嚴格執行獎懲制度,實現安全指標與干部職工利益、與企業生存和發展直接掛鉤。同時,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使安全生產任務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