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的橋隧建筑物(包括橋梁、涵洞、隧道、明峒等)是鐵路線路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證列車安全、正點、不間斷地運行,橋隧建筑物應當基礎穩定,結構堅固、耐久,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1. 對橋梁、隧道安全的共同要求
(1) 橋梁、隧道的限界應符合標準軌距鐵路限界國標GB146-59的規定,每五年掛檢查架檢查一遍,并根據檢查結果繪出每座橋隧的綜合最小限界圖。
(2) 橋梁、涵洞的承載能力要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技術要求。
(3) 對全長為100m及其以上的鋼橋、木橋,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結構薄弱的橋梁和隧道,須進行巡守和監視,必要時應設安全警報裝置。
為了掌握橋梁、隧道的技術狀態,及時發現、分析病害原因,以便于整治,應對橋梁、隧道進行周密的檢查與觀察。
對橋梁、隧道技術狀態的經常檢查由下列人員進行:
橋隧巡守工人應經常檢查、監視建筑物容易產生變化和對行車有直接影響的部位,以確保行車安全。
工長每月對設有巡守的和其他重要橋隧設備進行檢查,必要時全面檢查一遍。
領工員每月對管內重點橋隧設備進行檢查,每季全面檢查一遍。
工務段負責人應有計劃地檢查長大、重要及有嚴重病害的橋隧設備。
此外,在春融和汛前,各工務段應對橋隧等設備做一次全面檢查,每年秋季進行一次大檢查。
(4) 橋梁、隧道均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備。
2. 對橋梁、隧道安全的各別要求
第一,橋梁。
(1) 橋梁、涵洞的孔徑及橋下凈空必須保證設計頻率洪水、流水、流木、泥石流、漂流物等的安全通過;墩臺基礎應有足夠深度。當橋梁及其附近有超過設計容許的沖刷可能時,應設置防護設備。
(2) 橋址中線應與洪水流向正交,避免在橋頭形成水袋而產生三角回流,威脅線橋安全。
(3) 橋上線路中線與橋跨中線的偏差達到規定值時,應檢算梁的受力情況。如影響規定的載重等級、侵入限界或線路平面上有甩彎時,段進行調整。
(4) 橋頭兩端的線路應當鎖定。
(5) 凡溫度跨度(由一孔鋼梁的固定支座至相鄰鋼梁固定支座或橋臺擋碴墻之間的距離)超過100m的鋼梁,在活動端上的線路應設一副溫度調節器。
(6) 明橋面的基本軌、護軌、護木、橋枕、鋼梁間的聯接,應牢固緊密,位置正確,整體性良好。
(7) 長度在21m以上,或長度為10~20m,而橋上曲線半徑在600m及其以下,或橋高大于6m的橋梁上,以及跨越鐵路、重要公路、城市交通要道的立交橋上,均應鋪設護軌。
(8) 橋枕須經注油防腐。對失效橋枕應按規定抽換或整孔更換。
(9) 當鋼梁傷損超過容許限度時,應及時進行整修、加固或更換。對松動的、釘頭裂紋的、釘頭全周浮離及部分浮離的不良鉚釘,均應予以更換。
(10) 對電焊焊接鋼結構的不良焊縫,以及焊縫過薄、漏焊等處所,應進行修理、重焊。
(11) 圬工梁拱及墩臺應具有要求的強度及穩定、抗裂和整體性。如有裂損、傾斜、下沉、滑動、凍害等,應分別情況采取措施,進行加固處理。對病害嚴重,危及行業安全而又不能或不值得加固的,應進行更換或重建。
(12) 凡跨度為30m及其以上的鋼梁和所有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梁,應每年測量一次撓度和拱度。
鋼桁梁、鋼架橋和跨度大于20m的實體或空腹拱橋等,應備有準確的平、縱斷面圖,并每隔五年重新測繪一次,有變形時還應增加測量次數。
第二,隧道。
(1) 隧道應備有準確的縱、橫斷面圖,并每隔五年重新測繪一次,有變形時還應增加測量次數。
(2) 隧道、明峒、棚架如發生裂紋、變形,應設測標,測量襯砌橫斷面,必要時應進行加固改善。
(3) 對無襯砌地段,如石質風化、落石,應做噴漿處理或補做襯砌。
(4) 峒內線路如經常變化,應檢查峒底,必要時增設或加固仰拱。
(5) 峒口仰坡應經常檢查,發現病害及時處理,防止塌方落石。
(6) 對隧道內的漏水現象,應摸清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仔細研究后進行內外綜合整治。
(7) 蒸汽機車牽引區段,單線1.5m及其以上、雙線3km及其以上的隧道,內燃機車牽引區段,單線2km及其以上、雙線4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濃度或自然通風不良的隧道,均須設有通風設備。
(8) 為便于進行養護作業,直線上全長100m(曲線上全長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內,一般應設有照明設備。
1. 對橋梁、隧道安全的共同要求
(1) 橋梁、隧道的限界應符合標準軌距鐵路限界國標GB146-59的規定,每五年掛檢查架檢查一遍,并根據檢查結果繪出每座橋隧的綜合最小限界圖。
(2) 橋梁、涵洞的承載能力要符合鐵道部規定的技術要求。
(3) 對全長為100m及其以上的鋼橋、木橋,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其他重要或結構薄弱的橋梁和隧道,須進行巡守和監視,必要時應設安全警報裝置。
為了掌握橋梁、隧道的技術狀態,及時發現、分析病害原因,以便于整治,應對橋梁、隧道進行周密的檢查與觀察。
對橋梁、隧道技術狀態的經常檢查由下列人員進行:
橋隧巡守工人應經常檢查、監視建筑物容易產生變化和對行車有直接影響的部位,以確保行車安全。
工長每月對設有巡守的和其他重要橋隧設備進行檢查,必要時全面檢查一遍。
領工員每月對管內重點橋隧設備進行檢查,每季全面檢查一遍。
工務段負責人應有計劃地檢查長大、重要及有嚴重病害的橋隧設備。
此外,在春融和汛前,各工務段應對橋隧等設備做一次全面檢查,每年秋季進行一次大檢查。
(4) 橋梁、隧道均應按規定設置人行道、避車臺、避車洞及必要的檢查和防火設備。
2. 對橋梁、隧道安全的各別要求
第一,橋梁。
(1) 橋梁、涵洞的孔徑及橋下凈空必須保證設計頻率洪水、流水、流木、泥石流、漂流物等的安全通過;墩臺基礎應有足夠深度。當橋梁及其附近有超過設計容許的沖刷可能時,應設置防護設備。
(2) 橋址中線應與洪水流向正交,避免在橋頭形成水袋而產生三角回流,威脅線橋安全。
(3) 橋上線路中線與橋跨中線的偏差達到規定值時,應檢算梁的受力情況。如影響規定的載重等級、侵入限界或線路平面上有甩彎時,段進行調整。
(4) 橋頭兩端的線路應當鎖定。
(5) 凡溫度跨度(由一孔鋼梁的固定支座至相鄰鋼梁固定支座或橋臺擋碴墻之間的距離)超過100m的鋼梁,在活動端上的線路應設一副溫度調節器。
(6) 明橋面的基本軌、護軌、護木、橋枕、鋼梁間的聯接,應牢固緊密,位置正確,整體性良好。
(7) 長度在21m以上,或長度為10~20m,而橋上曲線半徑在600m及其以下,或橋高大于6m的橋梁上,以及跨越鐵路、重要公路、城市交通要道的立交橋上,均應鋪設護軌。
(8) 橋枕須經注油防腐。對失效橋枕應按規定抽換或整孔更換。
(9) 當鋼梁傷損超過容許限度時,應及時進行整修、加固或更換。對松動的、釘頭裂紋的、釘頭全周浮離及部分浮離的不良鉚釘,均應予以更換。
(10) 對電焊焊接鋼結構的不良焊縫,以及焊縫過薄、漏焊等處所,應進行修理、重焊。
(11) 圬工梁拱及墩臺應具有要求的強度及穩定、抗裂和整體性。如有裂損、傾斜、下沉、滑動、凍害等,應分別情況采取措施,進行加固處理。對病害嚴重,危及行業安全而又不能或不值得加固的,應進行更換或重建。
(12) 凡跨度為30m及其以上的鋼梁和所有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梁,應每年測量一次撓度和拱度。
鋼桁梁、鋼架橋和跨度大于20m的實體或空腹拱橋等,應備有準確的平、縱斷面圖,并每隔五年重新測繪一次,有變形時還應增加測量次數。
第二,隧道。
(1) 隧道應備有準確的縱、橫斷面圖,并每隔五年重新測繪一次,有變形時還應增加測量次數。
(2) 隧道、明峒、棚架如發生裂紋、變形,應設測標,測量襯砌橫斷面,必要時應進行加固改善。
(3) 對無襯砌地段,如石質風化、落石,應做噴漿處理或補做襯砌。
(4) 峒內線路如經常變化,應檢查峒底,必要時增設或加固仰拱。
(5) 峒口仰坡應經常檢查,發現病害及時處理,防止塌方落石。
(6) 對隧道內的漏水現象,應摸清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仔細研究后進行內外綜合整治。
(7) 蒸汽機車牽引區段,單線1.5m及其以上、雙線3km及其以上的隧道,內燃機車牽引區段,單線2km及其以上、雙線4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氣體超過規定濃度或自然通風不良的隧道,均須設有通風設備。
(8) 為便于進行養護作業,直線上全長100m(曲線上全長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內,一般應設有照明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