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同時與交通運輸業、采掘業一道也是國家的高危行業。除了受生產力發展水平與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的因素制約之外,其中政府、施工企業、項目現場三方各自所應承擔的管理責任,沒有完全履行,也是建筑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的一個主要因素。
一、建筑業安全生產的現狀
1、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目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高速發展的時期,國民經濟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長。建筑業2006年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約10萬億元人民幣,占國民生產總值(GDP)的25%左右。全國建筑企業有10萬多家,從業人數5000多萬人。
2、建筑業是高危行業。建筑業的死亡人數從2001年的1160人上升到2006年的2538人,年均增長9%左右,基本上與國民經濟的每年增幅相同。建筑業的死亡重傷在全國的生產安全事故中的比重約為23%,是僅次于交通、礦山的第三高危行業。
3、高墜、物體打擊、觸電是建筑業的三大危險因素。據有關資料顯示,建筑業的安全事故中,高墜占37%,物體打擊占24%,觸電占13%,其它占26%。
二、建筑業國家安全監管的現狀
1、國家從宏觀層面對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形成。自1997年11月國家頒布建筑法以來,陸續制訂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規。主要有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等。
2、法律法規的一些條款在實際執行中可操作性不強,配套的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建筑法中規定了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但實際工程建設中,還涉及設備租賃、勞務承包、工程造價咨詢等建設參與者,對這些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缺乏明確規定。另外,對安全監督的執法主體設置不規范。安全監督機構國家設有安全生產監督局,行業設有質量安全管理部門或獨立的安全監督站,各職能部門職責重疊、交叉,存在監管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的弊病。
3、安全監管隊伍素質不高,安全監管機構不鍵全。很多安全監管人員進入監管隊伍之前從未搞過安全管理工作,不懂安全,不懂業務,同時存在經驗型人員多,技術型人員少的現象。安全監管機構有的只有專兼職人員2~3名,安全監管機構形同虛設。
4、安全監管投入不足,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由于投入經費不足,技術裝備、監測器具落后,安全監管人員到施工現場檢查,仍然靠眼睛看、耳朵聽、手摸的傳統方法,主觀隨意性很大,對被監管單位缺乏說服力。
三、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現狀
1、工程安全生產投入不足,而且安全措施資金還經常被占用或挪用。現在的建筑市場,從建設方來看,投資主體已經多元化,有國家、國有企業、合資企業、私營企業、自然人,不論各種經濟成分的比重如何,除國家為主的公益性項目以外,投資的目的已經嚴重商業化,少投入又多又快地產出,是業主投資項目的必然選擇。雖然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規定,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概算中確定并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但投資概算里的安全措施費通常不會列出,往往是含在間接費的百分之零點幾里邊。因此安全費用成了無源之水。從施工單位看,通過招投標得到的工程項目,安全措施費通常不能過多考慮,建設單位從本身的利益出發,通常也是在最低價和次低價中選擇。因此安全投入不足也是施工方心中永遠的痛。
2、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在低水平上徘徊。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多限于突擊性、運動性、通知式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缺少日常的具體監管制度和措施,或者是制度和措施難予落實。一些企業沒有制訂應急救援預案,或預案沒有演練屬紙上談兵。
3、施工單位項目點的安全管理忙于應付各種檢查,在糾正一些不戴安全帽、喝酒上班等顯而易見的問題上抓得緊,而對一些投入較大的預防措施上,如臨邊防護、漏電保護、一機一閘,僥幸心理占得比較大,往往做不及時、做不到位。這也是高墜、物體打擊、觸電產生傷害的直接原因。另外,項目經理部是臨時組織,往往是包交管理費,節余自支,因此短視、僥幸、一次性的行為比較普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重復率高。這也使得各種、各級安全檢查的收效甚微。
4、施工現場的監理一方,是代表業主,最直接與施工方打交道的單位,但監理的依據是與業主的監理合同,是服務性的中介組織,與施工單位并無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在施工現場這一微觀安全監管環節,并無強制力。發現不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只能采取的最終辦法是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因此,具體生產環節上的安全監管,還是以施工企業內部管理為主。
四、對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現狀的思考
1、國家首先應理順國家監管、行業監管、地方監管、企業監管等方面的關系,明確各自的職責。其次國家要強化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已經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國家應實行有利于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在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體系中,安全施工費被列入直接費中的措施費一欄中,而定額測定費卻被列入規費一欄中,二者在國家和社會中孰重熟輕,自不明而喻。但在實際操作中,措施費是可以優惠和不計的,規費卻是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征收的。筆者以為,安全作為人的最基本需求,國家對其投入也應當列入規費強制征收和使用。
3、政府應加強對建設方的管理。建設方作為項目的投資主體,在工程建設中起主導作用,過多地追求經濟效益,忽視企業在社會中的責任。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義務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招投標時一味降低工程造價,不科學地、盲目地要求施工單位趕工期,從源頭上埋下了安全隱患。筆者以為,國家在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嚴把安全施工措施關,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4、施工企業應建立自身的安全保證資金或安全風險抵壓金制度,這些資金一部分用于企業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安全宣傳、工傷保險等管理性開支,一部分用于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安全防護、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支出。這方面靠企業的自律行為在現階段難予落到實處,可以借鑒住房公積金的方式,由政府從稅收中投入一點,從建設和施工單位兩方面征收一些,由安監部門監督使用,徹底解決安全資金投入不足,建立長效的安全保障機制。
5、安全監管是法律賦予政府安監部門的職責,在現階段政府安監部門存在隊伍素質不高,安全監管機構不鍵全、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具體項目上的具體微觀監管行為,委托給監理公司,委托中注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代表政府安監部門,對重大事項采取強制手段,避免反復報告而耽誤重大隱患的最佳處理時機。真正做到溫家寶總理提出的監管重心下移、監管關口前移,實現安全管理,預防為主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