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于2000年8月頒發了第81號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要求各地必須貫徹執行。
一、 什么是強制性標準
我國目前工程建設標準分為四級、兩類。
四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層次最高的是國家標準,上層次標準對下層次標準有指導和制約作用;但是最嚴格的應該是最下層次的標準,下層標準可以對上層標準進行補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層標準的規定。例如用電安全標準中,國家標準并沒要求所有用電設備都要設置漏電保護器,只是對手持式電動工具等作業條件比較危險的用電設備進行了要求,而建筑施工的行業標準要求,施工現行所有用電設備除做保護接零外,還要裝設漏電保護器。行業標準是考慮了建筑施工行業的特點,露天作業,潮濕條件及人員變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國各行各業中,建筑行業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條件考慮就過于嚴格了,而行業標準是在國家標準基點上,考慮了行業特點而進行的補充。考慮了行業特點而進行的補充。同樣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也是對上一級標準進行完善、補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業條件差為由擅自降低上一級標準。
兩類:即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對推薦性標準有指導和制約的作用。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質量、安全、衛生及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強制性條文。
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是強制性與推薦性相結合的體制,這種體制顯然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國外多數國家采取的是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技術法規,即相當于技術管理上的法律,必須遵守的,否則就是違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而技術標準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強制性的。
我國從1988年《標準化法》頒布后,已經批準工程建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屬強制性的標就有2700多項,占全部標準的75%,強制性標準中的條文有15萬多條,這樣一項龐大標準既不便于記載又不便于執行,數量龐大則重點就不會突出,既費力,又成效慢,所以必須進行改革。
二、 什么是強制性條文
1. 強制性條文的頒發
建設部于2000年4月發布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設部分),2000年以后頒布的標準規范均采用了黑體字標出強制性條文。在執行的同時,建設部組建了強制性條文咨詢委員會,對2001年以來發布的相關規范提出修訂意見,又于2002年8月建設部發布了2002年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共1447條,由九篇構成,即:建筑設計、建筑防火、建筑設備、勘察和地基基礎、結構設計、房屋抗震設計、結構鑒定和加固、施工質量和安全。并發布了通知。
通知中要求:2002年版《強制性條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強制性條文》廢止。凡列入《強制性條文》的所有條文都必須嚴格執行。并作為設計施工的執行標準和政府實施監督的依據。
2. 強制性條文的形成
為了便于國際接軌和形成我國的工程建設技術法規體系,應該以目前強制性的標準中涉及安全、健康、環保和公眾利益的內容為基礎,進行組織編寫技術法規,但此項工作需要準備,而且工作最較大,于是采用一種過渡的方法,即先著手編制強制性條文,此強制性條文是從現行標準中摘錄出來,直接涉及質量、安全、衛生及環保等方面的內容。隨著我國法律建設的完善,強制性條文將逐步走向技術法規。
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強制性與推薦性融合在一項標準之中,因此人們對如何正確界定兩種標準并不十分準確(例如建筑施工安全標準都屬強制性標準,但這次頒布的強制條文只占條文總數的5%),強制性條文的頒布明確體現了強制性標準的具體內容,也為下一步技術法規的制定提供了準備條件。
三、 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
由于強制性條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身體健康及廣大人群群眾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須嚴格執行。
1. 強制性條文實質上已具備了法律效力,與法律條文等同,都屬強制執行的規定。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也明確要求: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條例》將強制性標準與法律、法規并列等同,雖目前強制性條文尚未形成我國的技術法規,但《條例》對其賦予了法律效力。
2. 強制性條文是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執行標準的依據。
建設部第81號令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明確了從事建設活動的各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并將執行標準作為保證工程質量、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大量事實說明,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都是違反了標準規定,特別是強制性標準規定。標準是科學規律,違反了科學規律必定要受到處罰。標準也是我國工程建設活動多年經驗教訓的總結,必須認真執行,否則將會重復造成損失。
3. 強制性條文明確了各級行政主管實施的監督職責,并將作監督的依據。
我國《標準化法》規定了標準化工作的三大任務,即制定標準、實施標準、對標準實施的監督。但長期以來對標準的實施監督是一薄弱環節,執行不嚴,處罰力度差不足以引起重視,處罰多是造成事故和對人民生命國家財產無法挽回的損失時才執行。因此,執行強制性條文必須要預防為主,事前就采取監控手段,這也是標準上升到法律文件的作用——依法進行監督,不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就屬違法行為。
建設部第81號令規定: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并規定,發現有違反標準的,在責令改正的同時,并進行罰款(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造成隱患需返工整改的要賠償損失;情節嚴得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標準化的三大任務中,對執行標準的監督是最難掌握執行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工作。特別是強制性標準,如果缺乏監督,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所以建設部為實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專門進行規定并以第81號令發布。
四、 增強標準化意識
1. 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強制性條文
執行標準主要靠執行者的自覺行為,這首先就要大家熟悉標準。雖然各地歷年都在不斷地舉辦了各層次各種人員的學習班,對歷年頒發的相關標準、規范進行了學習,但此次建設部頒發的強制性條文是各本規范的重點,是各標準條文的關鍵,是技術規定中的法律條款,是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人員必須熟知的規定,而且把此列為強制性標準監督內容。建設部第81號令對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內容規定了五條,第一條就明確規定,檢查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第四條規定,檢查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同時還規定,工程技術人員應當參加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培訓。并可以計入繼續教育學時。
2. 施工安全的強制性條文
建設部2002版強制性條文共九篇,其中第九篇為施工安全,包括了六方面規范的強制性條文:(1)臨時用電(34條),(2)高處作業(22條),(3)機械使用(69條),(4)腳手架(36條),(5)提升機(11條),(6)地基基礎(2條),共計174條。應該結合規范逐條學習,每年要弄懂以下三方面問題:
第一, 弄清所以確定此條款為強制性條文的原因,從技術上弄清為什么要做此規定,達到此規定應該控制的環節;
第二, 和本條款相關的條款還有哪些規定,相關條款的規這與本條款之間的協調關系;
第三, 在執行本條款時經常發生的問題。
通過以上學習,以便達到對強制性條文的“系統掌握”和“全面理解”其規定含義。
例如:臨時用電規范的第4.3.7條規定:“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做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在學習本條規定時,應全面理解:
第一, 弄清為什么已經采用了TN—S接零保護系統后,還要加裝漏電保護器。在安裝漏電保護器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第二, 與本條相關的規定還有第7.2.2條和7.2.10條,這兩條規定對系統內應裝設兩級漏電保護器,并要求兩級保護器的參數合理配合達到分級分段保護效果。開關箱為末級,漏電保護器參數不大于30mA×0.1s,上一級保護器參數應大于下級,但Lt≤30mA。
第三, 開關箱中安裝漏電保護器應當執行“一機一閘”的規定;
安裝漏電保護器以后,不能撤掉原有的接地保護措施,防止降低保護效果;
安裝漏電保護器應正確與線路連接,工作零線必須接入保護器,保護零線不準接入保護器,防止保護器失去保護功能;
漏電保護器的試驗按紐只為在正常情況下,檢測連鎖機的靈敏度,不能確認保護器的參數,尚需使用漏電保護器測試儀測定其參數的實際數值是否符合規定:
當發生保護器動作時,應由專業電工進行檢查,經檢查未發現原因可再合閘試送電一次。如果保護器再次動作,不得連續強行送電。
總之,學習強制性條文不能孤立、片面地學,應結合原規范其他相關條款系統地、全面地理解,并結合工作實踐研究檢查方法和控制措施。
后記:《強制性條文》的頒布是推進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邁出的關鍵一步,貫徹實施強制性條文是建設部第81號令的規定,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工作關系,本人參加了強制性條文的咨詢與導則的編寫工作,感到其重要性應該加以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