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30條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一次將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作為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提出來,成為國家的意志,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體現了對人民生命安全的關心和關愛。對事故責任者實行責任追究,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愿望,符合傷亡人員家屬的心愿,伸張社會正義,是對事故責任者的教育,也是對社會公眾的警示,有利于促進全社會關注安全。關愛生命,也有利于事故責任者和其他有關人員增強責任心,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地按照法律規定職責和要求辦事,接受教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產的強大的法律武器,落實和執行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就會有力地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這一點已經被實踐所證明。但事故的追究對象,也就是追究主體是對具體人員的追究,既有從業人員,也有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既有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責任人,也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也有對政府領導人的追究;不僅要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對人的處理必須慎之有慎,做好過細的工作,重了不行,輕了也不行。
事故責任追究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教育事故責任者本人,警示其他人員,使事故責任者能夠得到應有的懲處,對傷亡者家屬有個交待,對社會有個公正交待,真正起到接受教訓,杜絕今后的作用。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把握好“度”。我們是安全監察執法部門,是直接實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部門,我們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這項制度落實的程度和質量。因此必須領會好這項制度的精神實質,以公正、負責的態度作好這項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好事故調查工作
做好事故調查工作,查清事故的原因,確定事故性質,明確事故責任,是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條件,是一項關鍵性、基礎性的工作。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否則,事故原因查不清,定性不準確,就很難確定事故責任。
1.1及時組建事故調查組
事故發生后,要按照規定盡快組建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成員的組成要依法組成,從不同角度反映對事故處理的意見,以保證事故調查處理的公開、公正。事故調查工作應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行政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事故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至少設三個工作組:技術組、資料組、綜合組。技術組主要負責現場實物的勘察,進行技術和設備的檢測、鑒定,從技術上分析事故的原因;資料組主要負責對現場幸免人員的調查詢問,規章制度的設立與執行,從管理上分析事故的原因;綜合組主要了解傷亡人員的情況,綜合各方面的資料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1.2認真細致地進行現場勘察
對事故現場要組織人員,特別是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詳細查勘,對可能引起事故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和排查,如果對一些因素不能確定,應組成專家進行察看和分析;需要進行檢驗,確保數據準確可靠。
1.3科學、準確的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
對事故原因的分析要客觀、公正、科學、準確。
1.4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事故的責任者以及責任程度,并提出對責任者的初步處理意見。
2.掌握好事故責任追究的原則
責任追究的原則有三個:
2.1依法追究的原則
就是追究責任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責任追究必須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一是必須依法確定事故的責任人。確定責任人,是追究責任的前提。責任人必須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面負有職責或義務,并因違反職責或義務而導致了事故發生的人;二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責任種類和責任幅度來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該追究哪一類就追究哪一類,該合并追究就合并追究,不能以刑代罰,判了刑就不賠償;或者以罰代刑,多賠點錢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三是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