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在這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指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權,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對違反法律規定,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依照該條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以及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這里講的“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是指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里講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既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安全設施的驗收等事項,也包括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審批、驗收的事項。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予以處理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根據情況予以取締,或者依法給予其他處理。如果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進行處理,屬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應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負責審批的部門不依法履行法律所規定的這一職責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對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公務員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對于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降級、撤職的處分應當由直屬上級機關決定,報任命機關批準后執行。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享有審查、驗收的職權,理應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在實踐當中,有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審查、驗收時,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要求企業使用其推薦的安全設備、器材、產品,以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些違法行為侵犯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合法權利,加重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也損害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國家機關公正執法的形象和聲譽,還會滋生腐敗。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針對這兩種違法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按照這一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首先應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對于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符合審批、驗收的條件,只是因為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沒有購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產品,而不予審查批準或驗收通過的,應責令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批準或驗收通過;對于在審查、驗收中收取的費用,應當責令立即退還給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具體給予哪種行政處分,可根據行為人的情節輕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做出。這里講的“情節嚴重”,包括在審查、驗收中多次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的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審查、驗收中多次收取費用,且數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等等。這里所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后對單位違法行為予以認可和支持的領導人員,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領導人員。這里所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單位違法行為的人員。
三、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作為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如實地出具安全評價報告,作出認證、檢測、檢驗的結論、證明。這里所講的出具虛假證明,是指出具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安全評價報告、認證結論或者有關檢測、檢驗數據。作為承擔技術服務職能的機構,如果出具有關安全生產的虛假的證明文件,會對安全生產構成很大威脅,甚至會因此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因此,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按以下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1.沒收違法所得。即由《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將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由于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而獲得的財產上的非法利益強制無償收歸國有。這屬于行政處罰中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財產罰。
2.處以罰款。即由《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機構、人員給予強制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包括對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沒收其違法所得的同時,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格。這是一種資格罰,即由有關部門撤銷其所取得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資格。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保障安全生產,必須要有一定的投入,包括安全設施的建造、維護,安全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更新以及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等。這些是保障安全生產必不可少的資金條件。缺乏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直接的后果是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的則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由于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投入,而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首先應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對逾期未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1.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然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
2.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以下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這些都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首先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其應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仍然沒有按照規定糾正違法行為,履行其應盡職責的,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就要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履行了法定職責,才能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自受處分之日起開始計算。
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對有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教育、培訓和考核,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這些是《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規定的幾項有效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不遵守法律的上述規定的,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
在這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指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權,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對違反法律規定,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應依照該條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以及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這里講的“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是指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里講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既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安全設施的驗收等事項,也包括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審批、驗收的事項。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予以處理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根據情況予以取締,或者依法給予其他處理。如果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進行處理,屬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應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負責審批的部門不依法履行法律所規定的這一職責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對有上述三種違法行為之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公務員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對于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降級、撤職的處分應當由直屬上級機關決定,報任命機關批準后執行。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享有審查、驗收的職權,理應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在實踐當中,有些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審查、驗收時,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要求企業使用其推薦的安全設備、器材、產品,以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些違法行為侵犯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合法權利,加重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也損害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國家機關公正執法的形象和聲譽,還會滋生腐敗。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針對這兩種違法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按照這一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首先應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對于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符合審批、驗收的條件,只是因為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沒有購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產品,而不予審查批準或驗收通過的,應責令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批準或驗收通過;對于在審查、驗收中收取的費用,應當責令立即退還給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具體給予哪種行政處分,可根據行為人的情節輕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做出。這里講的“情節嚴重”,包括在審查、驗收中多次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的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審查、驗收中多次收取費用,且數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大等等。這里所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后對單位違法行為予以認可和支持的領導人員,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領導人員。這里所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單位違法行為的人員。
三、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作為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如實地出具安全評價報告,作出認證、檢測、檢驗的結論、證明。這里所講的出具虛假證明,是指出具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安全評價報告、認證結論或者有關檢測、檢驗數據。作為承擔技術服務職能的機構,如果出具有關安全生產的虛假的證明文件,會對安全生產構成很大威脅,甚至會因此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因此,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應當按以下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1.沒收違法所得。即由《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將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由于出具虛假證明文件而獲得的財產上的非法利益強制無償收歸國有。這屬于行政處罰中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財產罰。
2.處以罰款。即由《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機構、人員給予強制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包括對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在沒收其違法所得的同時,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格。這是一種資格罰,即由有關部門撤銷其所取得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資格。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保障安全生產,必須要有一定的投入,包括安全設施的建造、維護,安全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更新以及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等。這些是保障安全生產必不可少的資金條件。缺乏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直接的后果是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的則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由于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投入,而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首先應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對逾期未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1.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然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
2.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以下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這些都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首先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其應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逾期未改正的,即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仍然沒有按照規定糾正違法行為,履行其應盡職責的,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就要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按照規定履行了法定職責,才能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在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自受處分之日起開始計算。
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對有關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教育、培訓和考核,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這些是《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規定的幾項有效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不遵守法律的上述規定的,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