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頻發傾向(Accident Proneness)是指個別人容易發生事故的、穩定的、個人的內在傾向。
1919年,格林伍德和伍茲對許多工廠里傷害事故發生次數資料按如下三種統計分布進行了統計檢驗:
(1)泊松分布(Poisson Distribution)
當人員發生事故的概率不存在著個體差異時,即不存在著事故頻發傾 向者時,一定時間內事故發生次數服從泊松分布。在這種情況下,事故的發生是由于工廠里的生產條件、機械設備方面的問題,以及一些其他偶然因素引起的。
(2)偏倚分布(Biased Distribution)
一些工人由于存在著精神或心理方面的毛病,如果在生產操作過程中發生過一次事故,則會造成膽怯或神經過敏,當再繼續操作時,就有重復發生第二次、第三次事故的傾向。造成這種統計分布的是人員中存在少數有精神或心理缺陷的人。
(3)非均等分布(Distribution of Unequal Liability)
當工廠中存在許多特別容易發生事故的人時,發生不同次數事故的人數服從非均等分布,即每個人發生事故的概率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于人的因素引起的。
為了檢驗事故頻發傾向的穩定性,他們還計算了被調查工廠中同一個人在前三個月里和后三個月里發生事故次數的相關系數,結果發現,工廠中存在著事故頻發傾向者,并且前、后三個月事故次數的相關系數變化在0.37±0.12到0.72±0.07之間,皆為正相關。
1926年,紐鮑爾德(E.M.Newbold)研究大量工廠中事故發生次數分布,證明事故發生次數服從發生概率極小,且每個人發生事故概率不等的統計分布。他計算了一些工廠中前五個月和后五個月里事故次數的相關系數,其結果為0.04±0.09~0.71±0.06。之后,馬勃(Marbe)跟蹤調查了一個有3000人的工廠,結果發現,第一年里沒有發生事故的工人在以后幾年里平均發生0.30~0.60次事故;第一年里發生過一次事故的工人在以后平均發生0.86~1.17次事故;第一年里出過兩次事故的工人在以后平均發生1.04~1.42次事故,這些都充分證明了存在著事故頻發傾向者。
1939年,法默(Farmer)和查姆勃(Chamber)明確提出了事故頻發傾向的概念,認為事故頻發傾向者的存在是工業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根據事故發生次數是否符合非均等分布,可以判斷企業中是否存在事故頻發傾向者。
對于發生事故次數較多、可能是事故額發傾向者的人、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心理學測試來判別。例如,日本曾采用內田—克雷貝林測驗(Uchida Krapelin Test)測試人員大腦工作狀態曲線,采用YG測驗(Yatabe—Guilford Test)測試工人的性格來判別事故頻發傾向者。另外,也可以通過對日常工人行為的觀察來發現事故頻發傾向者。一般來說,具有事故頻發傾向的人在進行生產操作時往往精神動搖,注意力不能經常集中在操作上,因而不能適應迅速變化的外界條件。
事故頻發傾向者往往有如下的性格特征:
感情沖動,容易興奮;
脾氣暴躁;
厭倦工作、沒有耐心;
慌慌張張、不沉著;
動作生硬而工作效率低;
喜怒無常、感情多變;
理解能力低,判斷和思考能力差;
極度喜悅和悲傷;
缺乏自制力;
處理問題輕率、冒失;
運動神經遲鈍,動作不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