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類危險源
定義:系統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稱作第一類危險源。
實際工作中往往把產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擁有能量的能量載體作為第一類危險源來處理。例如,帶電的導體、奔馳的車輛等。
常見的第一類危險源如下:
產生、供給能量的裝置、設備;
使人體或物體具有較高勢能的裝置、設備、場所;
能量載體;
一旦失控可能產生巨大能量的裝置、設備、場所,如強烈放熱反應的化工裝置等;
一旦失控可能發生能量突然釋放的裝置、設備、場所,如各種壓力容器等;
危險物質,如各種有毒、有害、可燃燒爆炸的物質等;
生產、加工、儲存危險物質的裝置、設備、場所;
人體一旦與之接觸將導致人體能量意外釋放的物體。
2.第二類危險源
定義:導致約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稱作第二類危險源。
從系統安全的觀點來考察,使能量或危險物質的約束、限制措施失效、破壞的原因因素,即第二類危險源,包括人、物、環境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二類危險源往往是一些圍繞第一類危險源隨機發生的現象,它們出現的情況決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第二類危險源出現得越頻繁,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3.危險源與事故
一起事故的發生是兩類危險源共同起作用的結果。第一類危險源的存在是事故發生的前提,沒有第一類危險源就談不上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也就無所謂事故。另一方面,如果沒有第二類危險源破壞對第一類危險源的控制,也不會發生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第二類危險源的出現是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必要條件。
在事故的發生、發展過程中,兩類危險源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第一類危險源在事故發生時釋放出的能量是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物損壞的能量主體,決定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第二類危險源出現的難易決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兩類危險源共同決定危險源的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