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不安全行為是指那些曾經引起過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為,它們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既然不安全行為是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因此,不安全行為包括兩個內涵:①肇發事故(積傷)概率較大的行為;②在事故(積傷)過程中不利于減少災害損失的行為。
針對不同的用途和目的,可以采用人不安全行為的不同分類方法。如我國在GB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中,將人的不安全行為詳細劃分為13類,而美國杜邦公司在其行為安全觀察程序中,將不安全行為分為5類。為了探究人不安全行為的致因,筆者從人的心理狀態出發,將人的不安全行為分為有意的和無意的兩大類,即有意的不安全行為和無意的不安全行為。
1)有意的不安全行為
指有目的、有意圖,明知故犯的不安全行為,是故意的違章行為,如酒后上崗、酒后駕車等。這些不安全行為盡管表現形式不同,卻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冒險”。進一步思考可見,之所以要冒險,是為了實現某種不適當的需要,抱著這些心理的人為了獲得利益而甘愿冒受到傷害的風險。由于對危險發生的可能性估計不當,心存僥幸,在避免風險和獲得利益之間作出了錯誤的選擇。
2)無意的不安全行為
指非故意的或無意識的不安全行為。人們一旦認識到了,就會及時地加以糾正。這類錯誤的表現情況比較多,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①外部信息有誤或人沒有感知到外部信息的刺激,如沒有注意到異常情況的發生;
②人體的生理機能有缺陷,如聽力較差、色盲等;
③因知識和經驗缺乏而造成判斷失誤,如從業時間短、處理異常情況不當;
④因操作技能欠缺而造成反應失誤,如沒有經過專業訓練而上崗工作;
⑤大腦意識水平低下,不能滿足工作需求,如疲勞作業;
上述因素可能單獨導致不安全行為,也可能共同作用,導致不安全行為發生。不管是有意的不安全行為,還是無意的不安全行為,均可能帶來極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