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人們認為大多數工業事故是由事故頻發傾向者引起的觀念是錯誤的,有些人較另一些人容易發生事故是與他們從事的作業有較高的危險性有關。因此,不能把事故的責任簡單地歸結成工人的不注意,應該強調機械的、物質的危險性質在事故致因中的重要地位。于是,出現了AccidentLiability(事故遭遇傾向理論),事故遭遇傾向是指某些人員在某些生產作業條件下容易發生事故的傾向。
許多研究結果表明,前后不同時期里事故發生次數的相關系數與作業條件有關。例如,Roche(羅奇)發現,工廠規模不同,生產作業條件也不同,大工廠的場合相關系數大約在0.6左右,小工廠則或高或低,表現出勞動條件的影響。P.W.Gobb(高勃)考察了6年和12年間兩個時期事故頻發傾向穩定性,結果發現:前后兩段時間事故發生次數的相關系數與職業有關,變化在-0.08到0.72的范圍內。當從事規則的、重復性作業時,事故頻發傾向較為明顯。
A.Mintz(明茲)和M.L.B(布盧姆)建議用事故遭遇傾向取代事故頻發傾向的概念,認為事故的發生不僅與個人因素有關,而且與生產條件有關。根據這一見解,W.A.Kerr(克爾)調查了53個電子工廠中40項個人因素及生產作業條件因素與事故發生頻度和傷害嚴重程度之間的關系,發現影響事故發生頻度的主要因素有搬運距離短、噪聲嚴重、臨時工多、工人自覺性差等;與事故后果嚴重程度有關的主要因素是工人的“男子漢”作風,其次是缺乏自覺性、缺乏指導、老年職工多、不連續出勤等,證明事故發生與生產作業條件有密切關系。
事故遭遇傾向理論主要論點為:
(1)當每個人發生事故的概率相等且概率極小時,一定時期內發生事故次數服從泊松分布。根據泊松分布,大部分工人不發生事故,少數工人只發生一次,只有極少數工人發生兩次以上事故。大量的事故統計資料是服從泊松分布的。例如,D.L.Morh(莫爾)等研究了海上石油鉆井工人連續兩年時間內傷害事故情況,得到了受傷次數多的工人數沒有超出泊松分布范圍的結論。
(2)許多研究結果表明,某一段時間里發生事故次數多的人,在以后的時間里往往發生事故次數不再多了,該人并非永遠是事故頻發傾向者,通過數十年的實驗及臨床研究,很難找出事故頻發者的穩定的個人特征,換言之,許多人發生事故是由于他們行為的某種瞬時特征引起的。
(3)根據事故頻發傾向理論,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是人員選擇。但是許多研究表明,把事故發生次數多的工人調離后,企業的事故發生率并沒有降低。例如,Waller(韋勒)對司機的調查,Berncki(伯納基)對鐵路調車員的調查,都證實調離或解雇發生事故多的工人,并沒有減少傷亡事故發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