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一般稱之為“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是指為了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而采取的消除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裝置、防護用具及其他防范技術措施的總稱,主要包括安全、衛生設施、個體防護措施和生產性輔助設施。我國《勞動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等,對“三同時”制度都作了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三同時”制度從源頭上消除各類項目可能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危險因素,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項目正常投產使用,防止事故損失,避免因安全問題引起返工或采取彌補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三同時”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項目帶病投產運行,確保物的本質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時”制度和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結合起來實行,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兩者結合起來實施可使新項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減少潛在的危害,真正作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時”制度的實施要求從項目論證到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都應按“三同時”的規定進行審查驗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職業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述、建設及場地布置、生產過程中職業危害因素分析、職業安全衛生設計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預期效果及評價等。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