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山東省建設工程管理局有關規定,為認真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部領導施工現場值班帶班制度,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組織機構
公司領導包括總經理、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安全科長、項目負責人等必須在節假日連續生產作業期間輪流值班并定時巡查,統籌協調和處理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三、各級領導輪流值班、帶班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領導輪流值班、帶班制度,嚴格按值班表進行值班。
(二)安全值班領導在企業生產作業時間內不得離開作業崗位。(三)建立領導值班帶班記錄。
(四)領導安全值班、帶班計劃安排和值班情況要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并建立檔案。
三、公司領導輪流安全值班職責
(一)安全值班、帶班領導是企業安全生產現場管理和事故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要認真做好當班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指揮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協調組織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安全值班、帶班領導在當值期間不得離開工作崗位,并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認真組織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進行檢查巡視,發現隱患及時清除,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值班、帶班領導負責當日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督促和檢查工作,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疑難問題,防范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有權對“三違”現象進行處罰。
(四)安全值班、帶班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事件,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確保生產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四、監督檢查
對項目帶班情況,由安全科每月定期對其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實際帶班人員、檔案管理、帶班記錄填寫真實性及交接班記錄等情況。
五、獎懲措施
(一)在公司日常檢查與月檢查過程中,對認真執行領導帶班制度的工地,通過簡報形式進行表揚。
(二)安全帶班領導不檢查、不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應承擔安全責任,并接受上級部門的嚴厲追查和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