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增強全體員工的安全責任心和參與安全管理的自覺性,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公司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原則,制定本規定。
2 本規定適用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
3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單位(個人)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4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的工作原則是:“誰主管、誰負責、誰造成、誰負責、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公司實行行政和專業主管負責制的多級排查治理防控管理模式。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能主管部門對本單位或本管轄工作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負責。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逐級建立起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6分公司單位,負責對各自轄區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負責職能范圍內的隱患治理、防控工作的實施和管理。同時, 負責協助配合上級及主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公司職能部門按照各自分管的工作職責,對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實施管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司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防控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司各級管理層,負責本級管理工作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
7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排查、治理及防控事故隱患的義務,超出個人處理能力的,應向本單位領導、公司主管部門或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承包、承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全面負責,負責對本單位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公司職能部門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統一協調、監督管理和違規處罰的權利。
9 公司綜合事故隱患排查每年開展二次。公司主管安全部門、職能部門每月(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分公司(單位)每周一次;車間每天一次;班組、工段每班二次;崗位每班三次;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整改職責和隱患等級進行登記、處理。將能夠整改的事故隱患,明確責任,限時進行整改,暫時難以整改的事故隱患, 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10單位自查發現的事故隱患,由本單位負責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并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上級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由檢查部門負責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負責事故隱患治理和防控的安排,實施監督管理;檢查發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整改的事故隱患,檢查單位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移送有關資料,同時記錄備查。
11 接到事故隱患報告的單位,應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所報事故隱患需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12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將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十三、一般事故隱患,由分公司單位(車間、班組、崗位)負責人或者有
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安全分級檢查、隱患登記上報》制度逐級上報,同時應向公司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隱患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治理建議方案及要求。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由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由專業主管單位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隱患現狀、治理的目的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預計經費和物資計劃;
4、建議治理的單位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治理前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14 各分公司單位每周一應當按照《安全分級檢查、隱患登記上報》制度向安全主管部門上報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況;每月25日前報,本單位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有統計、有分析)及下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計劃。上報材料應由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簽字。
15隱患所在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停止其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16 公司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上級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時,應采取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
17 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掛牌督辦或責令停產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公司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申請,經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
18 公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分公司(單位)按照規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9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安全分級檢查, 隱患登記上報》和有關制度,對分公司(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加強對重點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帳。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并加強監督檢查,按章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的違規行為及其責任者。
20分公司(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分公司安全主管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防、控措施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司主管領導或有關部門停產治理。
21安全主管部門應當把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22 對公司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當收到分公司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在次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審查不合格的,下達繼續整改指令。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將實施行政處罰。
23 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事故嚴重程度,將給予事故責任者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將由上級司法機關給予刑事處罰。
24 分公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材料的;
3、存在事故隱患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防控措施的;
4、未按要求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5、隱患整改不合格的。
25 任何單位(個人)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過程中,違反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26安全監管人員未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