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總經理領導下,生產廠(副)長對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督導責任。保證國家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全公司的貫徹執行。
2 定期召開安全會議(每月最少一次),要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會議要有記錄。
3 組織制定并實施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認真貫徹執行。
4 認真組織好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抓好對新入廠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工換崗、復工教育工作。
5 組織好各項安全活動,組織好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6 堅持安全檢查,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7 負責審批動火安全措施,對危險較大的作業,必須親臨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動火安全。
8 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及時上報,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再次發生,同時組織事故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9 不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指揮和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對其進行處罰。
10 在進行新產品設計、技術改造或提出技術措施的同時,提出安全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