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本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修訂工作的目的,是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以制度建設為施力點,推動構建集團全方位、無死角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監管體系。本次修訂工作,做到了三個結合,即結合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新要求,結合集團各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實際,結合集團安全生產涉及各類人員的新特點,涵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相關方管理、安全生產考核、獎罰措施、安全文化建設等共十七項管理制度,先后分三批次向各部門、各子公司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其中,集團總工程師****同志對相關方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罰制度,都提出了很寶貴的意見建議。集團安全部認真研究、反復修改,與建議方積極對接、認真反饋,最終形成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在此,對關心和支持集團安全管理制度修訂工作的領導和同志們表示真誠的感謝!
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修訂和完善,進一步夯實了集團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為集團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提供了根本遵循。當然,由于水平有限,本次修訂形成的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定然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執行過程中,希望集團領導、各部門、各子公司繼續關心、支持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更加寶貴的意見和建議,集團安全部將本著持續改進的原則,對各項制度進行適時修改和完善。
本制度匯編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執行,2011版安全管理手冊自動廢止。
2020年5月
目 錄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3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4
三、勞防用品管理制度……………………………………… 26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29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35
六、安全費用管理制度……………………………………… 41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45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48
九、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54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9
十一、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67
十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76
十三、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78
十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82
十五、安全生產考核制度…………………………………… 85
十六、安全生產獎罰制度……………………………………90
十七、安全文化建設制度…………………………………… 95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明確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下稱“四個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齊抓共管”、“屬地分級管理”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本部門和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工作責任
第三條 主要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對承包、承租單位施行統一協調管理,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審定,落實相應獎懲措施;
(十)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聽取本單位和相關方(包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工藝技術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十一)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依規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當權益;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或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主要有:
(一)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推動經營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并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決定處理;
(六)組織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本單位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八)組織、監督、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制定并落實職業健康衛生保障措施、按要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參加本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各自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或子公司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三)確保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組織參與分管部門或單位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整改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各級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并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并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員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制定、編修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工作;
(九)組織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監督指導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參加涉及本單位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二)組織本單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有效落實,并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其他職能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各部門(包括綜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以本單位實際情況為準)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共同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防控體系,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到崗、到人,并對本部門安全防控體系正常有效運行負責;
2.組織開展本部門員工的部門級、崗位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對培訓效果負責;
3.制定完善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下發執行;
4.負責本部門和分管范圍的生產安全、電力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職業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
5.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6.認真履行本單位各類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有效銜接的原則,研究制定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相關應急預案,并開展經常性的演練工作,持續提升本部門員工應急能力;
7.負責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本部門對相關方(承包、承租、出租、臨時借用等發生業務往來事實的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要求,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勞務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告知事項;
9.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落實有效的檢測、監管措施;
10.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二)專項責任
1.綜合行政部門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公務用車安全管理辦法,負責車輛日常檢修、保養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
(2)負責分管范圍內的辦公樓、員工宿舍、食堂等場所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問題隱患;
(3)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教育培訓、宣傳活動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有關場地、物資、車輛等保障。
2.財務管理部門
(1)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2)參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嚴格落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及時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獎懲、安全生產責任險等相關工作。
3.組織人事部門
(1)及時組織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公司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門;
(2)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干部任用、員工晉升和綜合考核測評內容;
(3)在編制人才招聘、培訓計劃時,應征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意見,保證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適應本單位經營發展需要;
(4)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員工工傷保險制度,確保工傷保險足額繳納。
第九條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自身具備做好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素質和能力;
(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會議、活動,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有效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三)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監督,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積極改善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本單位、本部門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組織并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本單位、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相關方有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并參與本單位、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編修和演練工作;
(九)對本單位、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一)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
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職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積極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不斷強化自身安全生產意識;
(二)自覺遵守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隨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本崗位涉及的設備設施、車輛、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四)負責本崗位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動提出改進意見,確保各類問題隱患及時消除;
(五)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六)認真了解本崗位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演練,不斷提升自身應急能力;
(七)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八)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和考核;
(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
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是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協調解決集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有效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集團安委會組成:
主 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控制人)
常務副主任:集團安全生產分管副總(或安全總監)
副主任:集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成 員: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
各子公司應設立相應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并在集團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集團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集團安委辦),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集團安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集團安委辦主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集團安委會組織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集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集團全員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包括短期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等。
第二章 工作責任
第三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匯報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并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計劃并督促落實;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并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選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并完善師資隊伍;
(五)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督促落實;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定期組織檢查;
(八)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起草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
(三)組織起草或推選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并參與教材的審查和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題庫并督促使用;
(五)統籌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聯系協調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機構;
(六)組織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參與審查;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車間(工段、區、隊或部門)和班組級(崗位)安全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以及停產檢修、復產復工等專項培訓;
(八)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九)組織核實并處理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偽;
(十)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其他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等有關要求,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全體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自身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 培訓內容
第八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 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部門(車間或工段)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
(三)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四)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本部門(車間或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八)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九)有關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崗位)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每年應當按規定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本行業安全生產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二)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新的制度、標準、規程等;
(三)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四)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風險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六)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 員工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部門(車間或工段)和班組(崗位)級的安全培訓。
本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員工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須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四章 培訓課時
第十四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新入職員工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再培訓與上一年度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每日培訓一般不低于4學時,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培訓日程和單日學時,但不得縮減安全教育培訓總學時,并在30日內完成相應的安全培訓。
單位組織的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應當連續組織實施。實習教育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
第十六條 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課時,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確保培訓效果,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章 成績管理
第十七條 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結束后10日內,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考試。考試采用計算機或者紙質試卷方式,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考核。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由本單位自主培訓的,安全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核記錄;
(四)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在安全培訓結束后30日內,應建立本單位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二)安全培訓教材會審表;
(三)安全培訓教材或課程講義;
(四)學員名冊及考勤表;
(五)學員考核成績統計表;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一期一檔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復印件。
第二十條 應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任職或者定崗的文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證書復印件;
(四)歷次取得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五)歷次復審或延期復審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或培訓信息登記表;
(六)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有關安全培訓及考核材料;
(七)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八)其他有關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紙質檔案除符合本款規定外,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體檢證明及其證件真偽核查表。
第二十一條 可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并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 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單位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集團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類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中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防護用品,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依法依規發放、使用。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其他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務管理部門應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保障本單位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資金。
第六條 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和報廢。
采購人員必須到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證件齊全。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應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據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并按相關說明要求實行專門儲存、專門保管、定期檢查、建立臺賬,防止發生過期或變質問題。
第七條 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嚴格按標準發放。發放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
第八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審批流程和發放日期。
第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檢查本單位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第十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確配戴和使用等做為對新員工及每年全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學習和考核。
第十一條 各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對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于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第三章 償罰事宜
第十三條 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
第十四條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依據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下稱風險管控),是指集團內部為保障安全生產而自主組織開展的,對建筑施工、港口裝卸、道路交通、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環節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超前辨識、分析、分級評估、管控的活動。
第四條 風險管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自主排查、科學評估、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集團成立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 工作責任
第六條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風險管控體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集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班組長負責實施本班組重點工序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各崗位人員負責實施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第七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風險管控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風險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匯總、協調、監督;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開展風險防控教育培訓。
對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開展專項培訓,重點培訓如何指導全體員工對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并對崗位辨識的安全風險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進行審核。
對全體員工開展崗位風險防控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風險辨識的方法、風險分級原則、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開展風險因素辨識。
風險因素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全面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筑物、構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專項辨識:
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發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辨識。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分層次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并根據評估的目標、范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風險辨識方法,對生產過程中人、物、環境、管理四個方面的要素開展辨識,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以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辨識要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通過辨識確定本單位風險點數量,并逐個確定責任人。
第十條 開展風險評估分級。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選取適當的危險評價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分析SCA、風險矩陣分析法LS、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風險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樹分析ETA等),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注。
風險等級的確定以該危險因素評價出的最高風險級為準,并注明參考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集團內部標準等)。
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完成后,應根據辨識評價結果和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并發布風險分布圖。
第十一條 制定并公示管控措施。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從工程技術、安全管理、個體防護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的優先層級順序和統籌使用原則,對辨識出的風險因素,按照風險等級,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管控重點、管控部門和管控人員。其中,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還應當制定專門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后,應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急措施、責任人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在有較大及以上等級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標識,設立包括疏散路線、危險介質、危害表現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玻璃棧橋、懸空橋梁、人行隧(廊)道等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距離、密度、內容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
(一)明確臺賬(清單)內容。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應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二)實時動態管理。高度關注生產運營狀況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風險等級,及時調整管控措施和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風險始終處于可控狀態。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在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新設備、變更工藝技術過程中,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對相應的風險重新進行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生產班組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或者交接班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備設施檢查等安全確認,并及時排除新產生的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項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時,應當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風險管控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動態評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開展評估。評估結果用于指導生產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項工作。
第十七條 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指導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但不得包辦或代替。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集團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集團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則,建立并落實以風險為核心的從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到崗位員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實現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常態化,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確保集團生產安全。
第二章 術語定義
第四條 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 隱患排查是指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員工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對照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實情況,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工作過程。
第六條 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范圍為標準的,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七條 事故隱患分為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生產現場類隱患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及應急設施、供配電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輔助動力系統及現場其他方面。
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應急管理、職業健康衛生管理、相關方單位安全管理及基礎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應視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集團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 工作責任
第九條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組長做好組織、檢查、指導、考核及體系建設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匯報。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確保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班組長負責本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 各崗位員工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掌握本崗位涉及的風險分布情況、風險后果、可能存在的隱患及風險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熟悉本崗位作業有關危險因素的檢查控制內容和當班檢查控制情況,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發現隱患應立即上報,并協助整改,若不能及時整改,需采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匯總、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各責任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重點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條 各責任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并編制隱患治理信息臺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員工、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隱患治理信息臺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復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并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部門(車間)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專項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停工停產后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
(六)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十五條 各責任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并組織實施,消除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隱患清單;
(二)治理的標準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工時安排;
(六)治理的時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復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實施前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整改人員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與隱患治理信息臺賬,重點檢查風險的辨識、分級和管控以及隱患的排查、分級和治理等內容。
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及時向集團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集團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規范集團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確保集團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有力保障集團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應按照“專項列支、確保需要、專款專用、規范管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并納入企業年度預算。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批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經費使用報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條 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落實情況,負責審核、匯總并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經費提取和使用報告,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如實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 單位財務部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統一管理,參與審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根據計劃做好資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實工作,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投入及時、足額、有效。
第八條 單位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的編制、經費的申請和使用。
第三章 費用提取
第九條 單位應依據自身行業類別和運營實際,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
第四章 使用范圍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本單位安全技改項目、職業衛生改善項目、安全教育宣傳、科研方面等。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的檢測、校驗;
(七)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各部門(班組)申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和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財務部門落實”的程序實施。
如申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不足,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追加申請金額,以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如申請的專項資金有盈余,應上繳單位財務,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單位審計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檢查安全費用使用的臺賬、報表等;
(二)實物與賬冊是否相符;
(三)報銷手續是否齊全,報銷憑證是否有效;
(四)財務部設置科目與列入科目、記帳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如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如實記錄,按有關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集團各時期、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和解決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有力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依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 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一般每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四條 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議定如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掌握當季度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審定制度、計劃、獎懲等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召集,單位分管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各車間(部門)主管生產的人員等,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六條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有關文件,研究提出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措施;表彰和獎勵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研究落實有關問題隱患的解決措施等。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旬至少召開一次,由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召集。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是全體成員,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 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本部門(車間)如何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部門(車間)在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決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安全生產班前會
第八條 安全生產班前會一般由班組長負責召開,小組成員參加,可根據工作實際要求相關方技術人員、協力人員參加。在每天作業前15分鐘開始,時間一般5-10分鐘。
第九條 安全生產班前會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布置、檢查、交流、總結本班次的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項等內容;分析班組內外事故案例;結合本班組特點開展事故隱患的預測預控等。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召集者在召開會議之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對會議議程、會議材料進行把關,提高會議效率,確保會議效果。
第十一條 通知人員參會時,應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會議時長、會議地點寫明。
第十二條 各類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參會人員實名簽到,均應由專人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各級責任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會議臺賬,妥善保管。
重要會議會后要及時下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日期、參加人員、召集單位、主持人、會議主要內容、處理結果、決議執行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召集人同意,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條 全體員工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規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 有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轄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條 本制度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依據集團實際確定,高于法規標準。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依法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報告內容主要有: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章 事故救援
第七條 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第八條 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正確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區域,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條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后果達到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標準的,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集團有關領導、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達到法定標準的,由集團組織調查。
發生輕微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技能,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由各子公司負責調查的,調查報告批復情況應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應按以下步驟:
(一)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二)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三)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四)根據事故后果、責任者責任大小以及配合調查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和調查組人員未履行本制度規定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委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涉及職業衛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下稱有關單位)。
第三條 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宣傳部門及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員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自身健康保護意識。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集團職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
集團主要負責人對集團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分管負責人和各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分管部門,分管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集團安全管理部行使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黨組織和工會組織有權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 有關單位必須配備或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 作業管理
第六條 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項目管理單位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
(二)有關職業衛生設施、作業防護措施、操作程序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三)對職業衛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
(四)項目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要對員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設備設施、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管理單位、相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四章 作業環境管理
第七條 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環境應按照相應類別的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 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對涉及有害作業的工作環境定期組織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九條 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條 有關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員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應在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區域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的警示標識,設置安全有效防護裝置,并對其安全防護裝置按規定標準進行顏色噴涂。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制度,并實施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機制。檢查結果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具有職業病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集團工會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健康檢查頻次,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掌握發放標準。
第十九條 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離退休職業病人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各級安全生產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工會、主要負責人報告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有效防范集團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 集團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消防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集團、各子公司和相關單位(下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六)領導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八)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等。
第六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實施具體領導工作,主要責任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向主要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未確定分管負責人的單位,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七條 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部門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認真貫徹并嚴格落實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
(二)落實分管范圍或本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健全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加強分管轄區消防設施、電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針對分管轄區可能發生火災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定期組織對所轄區域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并按時上報有關情況。本部門無法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相關負責人;
(六)結合各自管理實際,定期組織分管人員開展或參與消防應急預案演練;
(七)本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八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消防管理歸口部門,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和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組織,督促其按照訓練計劃開展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監管;
(八)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提升全員“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和發現常見火災隱患”的能力;
(九)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增設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審批,監督動火部門或人員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十)定期向本單位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匯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成效,為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確定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責任:
(一)按照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負責實施對本單位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二)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四)負責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制定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
(五)如實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完善消防檔案;
(六)熟悉所在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立即報警的同時,要盡可能地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員工為所在崗位消防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有維護單位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二)認真貫徹落實單位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發現火災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配合火災隱患整改;
(三)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滅火知識、技能,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積極參加有關消防安全的各項活動;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杜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建立本單位消防器材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本單位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氣情況;
(二)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三)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電氣火災隱患;
(六)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八)嚴禁煙火區域是否有吸煙、動火現象;
(九)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落實等情況。
每次檢查后,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各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隱患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掌握有關內容,定期組織演練。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消防站較遠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列支。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轄建筑物、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備、檢測、使用和維護等情況;
(四)重點消防管理部位、場所的管理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記錄等。
第四章 獎罰事宜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將消防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并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對國家消防法規、集團工作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對本轄區存在的火災問題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三)其他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對因違反消防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火災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二)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得當,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三)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用并取得明顯效果的;
(四)集團確定的其他獎勵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子公司,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在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本單位預案應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所涉及的其他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五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應針對經營場所和各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十六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審定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協助審定。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方面。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員工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十九條 各子公司的應急預案,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各子公司備案的應急預案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問題的,不予備案并提出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在應急預案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制度第二十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二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要求相關方參照本制度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對各子公司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六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一般每三年至少評估一次。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 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 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章 獎懲事宜
第三十三條 對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子公司和人員,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按照集團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集團運營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生產作業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操作或任務,一般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斷路作業、破土作業、吊裝作業、盲板抽堵等。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及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涉及危險作業的建設、維修項目須委托實施的,業主單位應嚴把資質關,不得將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危險作業應遵循“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原則。實施危險作業的單位應依據管理實際,建立健全危險作業分級審批機制,建立危險作業許可證制度,嚴格落實相關危險因素檢測和安全措施確認程序,未經審批同意,不得施工作業。
第七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作業,應實行審批報備制度。在作業實施前,應由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會同工程技術部門審查安全施工方案,檢查施工現場,并將審查檢查情況報備業主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確認安全條件符合要求后,經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施工作業。
第八條 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并報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后實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補辦審批手續。
第九條 業主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施工單位危險作業管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對本制度的落實進行監督管理。各子公司和相關方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罰。違反本制度導致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相關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相關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相關方是指在集團所轄范圍內從事與集團及各子公司進行業務往來的外部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
(一)建設工程相關方:包括設計、勘察、施工、設備及施工材料提供、設備檢修維護等單位;
(二)承包租賃相關方:包括在轄區內從事業務承包、租賃經營及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
(三)業務往來方:包括產品自提、原料動力供應、設備材料供貨、檢修維護、檢測等在轄區內與有關單位進行業務往來的人員和車輛;
(四)外來檢查、參觀、考察人員及車輛等;
(五)其它與集團及各子公司有聯系且由本單位接待的人員和車輛等。
第三條 本制度規定了與集團、各子公司相關的承包方、租賃方單位和參觀考察及其他商務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對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堅持“誰承辦、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由發生主體業務的部門或子公司(下稱業主單位)組織實施綜合監管。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相關方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其他因各類公務活動進入轄區的外來人員,由接待部門或子公司負責其在轄區內的安全監管。
第七條 集團各級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相關方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業主單位管理要求
第八條 業主單位應將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具備相應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和管理能力的單位或個人,為承包、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落實相關安全告知事項,依法提供項目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業主單位在編制項目概算時,應當確定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依法足額向施工單位提供。
第十條 業主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合同應使用國家或行業合同范本。
長期在轄區內負責不同項目的同一施工單位,應對每個項目單獨簽訂安全協議或條款,確保安全責任全覆蓋。
第十一條 業主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法規要求、行業標準及合同相關規定,依據業務性質、類別和國家相應法規、行業規范,按照“一業一策”的原則,建立相應安全管理制度、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方履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各相關方及時整改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并建立相關檔案。
第十二條 業主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章指揮施工作業,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四章 建設工程相關方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防止因勘察、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主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依法依規接受工程監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施工安全管理,及時解決處理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章 其他相關方單位和人員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項目租賃或協力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集團轄區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租賃、協力單位,應接受業主單位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其他業務往來人員和車輛,在進入轄區前,應進行登記,并接受安全檢查。在轄區內應服從管理,嚴格遵守業主單位有關制度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推動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全面落實,有效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及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 集團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獎罰結合和時效性原則。
第二章 檢查內容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落實情況;
(三)“雙控”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
(四)重點工作安排部署及完成情況;
(五)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六)集團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檢查頻次
第五條 單位級監督檢查: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并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1次;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并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1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并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1次。
部門(班組)級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和班組每周至少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1次。
崗位級監督檢查:各在崗員工應按照“四不傷害”原則進行相互實時監督檢查。
第四章 程序要求
第六條 各單位監督檢查實施前,應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表,確定具體的檢查內容、檢查負責人和參加檢查人員。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單位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表,報經安全生產主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審定同意后執行。
各職能部門、班組負責制定本部門、本班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表,會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定同意后執行。
監督檢查完成后,檢查單位應對發現的問題隱患提出整改要求或整改建議,檢查人員、檢查負責人、被檢查單位負責人須在檢查表上簽字、蓋公章確認,原件由檢查單位留存,被檢查單位留存復印件;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集團領導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原則上采取“四不兩直”( 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式開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存在“三違” 現象,有權立即指出糾正,并如實記錄;如發現可能導致發生事故的安全隱患,有權停止作業,可直接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并如實記錄。
第九條 檢查單位應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交監督檢查報告,按要求向被檢查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
第十條 被檢查單位應嚴格按整改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及時向檢查單位反饋整改落實情況。檢查單位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做好復查記錄。
第五章 獎懲事宜
第十一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有蓄意阻撓、逃避監督、隱瞞信息等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按集團有關規定進行上限處罰。
第十二條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對員工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責任,及時制止“三違”現象、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安全生產考核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集團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有力推動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及全體員工,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外委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負責組織協調解決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集團組織人事部依據考核結果負責工資及獎金(或津貼)的結算工作。
第六條 集團財務部負責考核工作涉及的資金收支、發撥等相關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 集團綜合部負責做好考核相關的保障工作。
第八條 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參照本制度對內考核。
第九條 集團紀委負責對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追責問責。
第三章 考核原則
第十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落實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突出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負責人的責任;堅持控制目標與管理目標相結合,日常檢查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考核原則。
第四章 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責情況、安全生產違章違紀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等內容進行考核。
(一)控制目標完成情況
職責范圍內不發生因未履行或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嚴格落實《集團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原則,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做到全覆蓋。
2.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方針和決策部署,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
3.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4.安全生產保障工作。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合理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組織開展知識技能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加大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依法依規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所有從業人員要做到先培訓合格后上崗、定期參加應急救援演練,一人一檔建立教育培訓檔案。
6.安全生產事故管理。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安全生產事故,不謊報、瞞報、遲報、漏報。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意見。
7.安全生產創新。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創新工作,鼓勵激勵開展改革創新、實用發明等活動,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創新投入,積極運用創新成果服務安全生產。
8.加強職業病防治。涉及職業病防治的單位,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做到與安全生產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
第五章 考核等級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考核實行百分制。控制目標占40分,管理目標占6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60%,年度考核占40%)。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90分(含)以上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優秀單位;在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良好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60分(含)以上至75分(不含)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合格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60分(不含)以下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不合格單位。
第六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條 集團對各部門、各子公司等綜合考核為每半年一次。集團組織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納入日常考核。安全生產考核以年度為考核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控制目標考核:根據被考核單位是否發生事故及發生事故造成的后果進行評定,事故定級參照集團內部制度執行。
1.發生較大(含)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年度不再列為考核對象,責任單位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2.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年內發生兩起(含)以上的,責任單位評定為不合格;
3.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不按規定上報,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評定為不合格。
(二)管理目標考核:根據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書及當年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制定管理目標考核評分標準。
1.日常考核:以集團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被考核單位各專項重點工作開展及日常信息報送等情況為評分依據。
2.年度考核:由集團成立考核組,對各部門、各子公司進行全面考核。被考核單位要分別于當年7月5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半年和全年安全生產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的自評報告。
第十五條 考核細則由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報經安全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執行。
第七章 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狀)或獎金等形式的獎勵。
各部門、各子公司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集體(或單位)”稱號;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
非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稱號。
第十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不獎不罰。
第十八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罰扣獎金(或津貼)等形式的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集團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
第三條 各子公司應參照本制度,結合各自運營管理實際,制定相應制度和細則,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工作責任
第四條 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安全生產獎罰工作,負責協調解決集團安全生產獎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獎罰工作負總責。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力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獎罰具體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擬訂、審核安全生產獎罰意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核,報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批,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工作的監督。
人力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金額的核算和任職調級方面的落實工作。
財務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資金方面的落實工作。
審計部門參與對安全生產獎罰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處罰事宜
第七條 安全生產處罰工作應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對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分別進行處罰。
第八條 對日常管理或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不服從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未按有關要求履行本單位本崗位主體責任,未落實本單位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
(三)未按要求開展本單位、本崗位風險隱患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四)工作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五)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意見或拖延整改的;
(六)對堅持原則、認真履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事故發生,未采取管控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事故繼發的、未按有關要求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及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
(八)其它違反集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九條 處罰形式主要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一)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可采取按50%-500%的比例扣除安全生產津貼(獎金)或績效、賠償損失的1%-50%、降低工資等方式處罰。罰沒款項列入集團或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
(二)行政處罰根據違章情節的輕重,可采取書面檢查、警告、記過、降職降級、留用察看及解除勞動關系等方式進行處罰。
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由各級職能部門自查發現違章違規的,處罰意見由本部門擬定,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核,經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由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檢查發現違章違規的,處罰意見由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擬定,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核,經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由集團安全管理部檢查發現存在違規違章的,可按上述程序提出處罰意見,也可責令被檢查單位提出處罰意見,并對處罰意見的落實進行監督。
第四章 獎勵事項
第十一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或個人可給予獎勵:
(一)在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和職業衛生等方面,推薦先進技術、管理方法或提出重要建議,被采用且效果明顯的,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二)遵章守紀、模范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及時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1人重傷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在安全生產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
(五)生產一線非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評為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的;
(六)發生非責任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員工生命和單位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七)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獎勵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獎勵形式分為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行政獎勵,三種方式可統兼使用。
精神獎勵主要包括: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記功等方式。
物質獎勵主要包括:頒發獎品、獎金。
行政獎勵主要包括:晉級、升職。
第十三條 在安全生產年度考核中被考核為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先進個人和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的,由考核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考核單位確定。
其他情形獎勵經所在部門申請,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呈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執行。獎勵物資金額最高不超3000元每人。
獎金應從集團或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子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罰臺賬,定期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十七、安全文化建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安全文化建設工作,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健全安全生產工作體系,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工作氛圍,激發全員安全生產源動力,使其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培育踐行“生命高于一切”的道德價值觀,培養形成遵紀守法、按章操作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不斷提升集團本質安全水平,參照《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安全文化,是指安全理念、安全意識以及在其指導下的各項行為的總稱,是全體員工所共享的安全價值觀、態度、道德和行為規范組成的統一體。主要包括安全觀念、行為安全、系統安全、工藝安全等。安全文化是集團文化的子文化,是集團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設應與集團文化建設保持一致,并服從和服務集團文化。
第三條 安全文化建設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實效的原則,從構建安全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物質文化出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全員的安全意識,規范各崗位員工作業行為,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各單位),安全文化的主體是全體員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
安全文化建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單位應將安全文化建設工作納入安全管理體系統一管理,實行同規劃、同運行、同考核、同激勵。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負有全面管理責任,負責協調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文化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批有關重要文件,保障安全文化建設投入的有效落實。
第六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組織并參與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計劃、活動方案、規章制度的編制、審核、落實、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據職能分工,負責分管范圍的安全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計劃、活動方案、規章制度的編制、報批、落實及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全體員工應積極參加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活動,認真學習、掌握安全文化建設相關知識和技能,成為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的參與者、實踐者和傳播者。
第三章 基本要素
第十條 安全承諾
(一)各單位應建立包括安全價值觀、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標等在內的安全承諾。
(二)安全承諾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切合本單位經營特點和管理實際,反映共同安全意愿和決心;
2.明確安全問題在本單位內部有最高優先權;
3.聲明所有與本單位安全有關的重要活動都追求卓越;
4.含義清晰明了,并被全體員工和相關方所知曉和理解。
(三)各單位各級主要負責人應以上率下,對安全承諾作出表率,接受全體員工對履諾實踐的監督。
(四)全體員工應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單位安全承諾機制,并結合自身崗位進行承諾踐諾。
(五)必要時應要求相關供應商、承包商、承租商等相關方提供相應的安全承諾。
第十一條 行為規范和程序
各單位應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責任體系,明確各級各崗位員工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任與權限;健全并細化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程序,教育全體員工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有效規范各崗位員工生產作業行為。
第十二條 安全行為激勵
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績效評估(考核)體系,建立科學有效的獎罰制度,獎優罰劣,全面強化各崗位員工安全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落實。
在決定實施處罰前,應審慎對待員工的差錯,仔細權衡處罰措施,避免員工因過多關注錯誤本身和處罰措施而隱瞞錯誤。
第十三條 教育培訓
各單位應建立有效的崗位適任資格評估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機制,確保全體員工充分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培訓和定期復訓,建立有效的安全學習模式,實現動態發展的安全學習過程,保證安全生產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持續提升。
第十四條 宣傳與溝通
各單位應健全安全信息宣傳體系,設立安全生產宣傳陣地,綜合利用板報、宣傳欄、微信群、簡報等媒介,宣傳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概念定義、實踐經驗、典型案例等內容。同時,建立良好的安全事項溝通程序,確保本單位與屬地政府監管機構和相關方、本單位內部各類各級員工之間在安全生產方面進行有效溝通,暢通信息渠道。
第十五條 參與機制
各單位應根據自身運營實際,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召開安全生產會議、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安全競賽活動、開展崗位風險隱患自查自糾和教育培訓等活動,讓全體員工和相關方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事務,強化全體員工和相關方安全責任意識,促進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方安全責任的有效落實。
第十六條 審核與評估
各單位應參照《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評價標準》,對自身安全文化建設情況進行定期的全面審核與評估。審核與評估要實事求是,客觀反應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狀態,著眼安全文化建設各要素的完備性和實效性,找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并嚴格落實,保證安全文化建設持續改進。
第十七條 推進與保障
各單位應充分認識安全文化建設的階段性、復雜性和持續改進性,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的長期規劃和階段性計劃,并保證為安全文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