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記錄信息調閱監督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記錄信息調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記錄信息包括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記錄的紙質及影像資料。
第三條?各有關業務科室(機構)及本機關檔案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行政執法記錄信息整理歸檔,建立健全信息查閱登記薄,按規定做好行政執法記錄信息檔案(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行政執法檔案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本局行政執法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閱行政執法檔案,可直接調閱,不得帶離檔案室。需復制或拷貝檔案資料的,報行政執法檔案的承辦科室(機構)分管領導批準。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對行政執法檔案調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單位因工作需要申請調閱行政執法檔案的,憑單位介紹信及申請人有效證件查閱、復印。
第六條?申請人或其代理律師申請查閱本單位(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結論性文件的,憑單位介紹信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查閱。可以摘抄或復印處罰決定書等結論性文件。
代理律師應提供委托書、授權書、律師執業證。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查閱本單位(人)進入行政訴訟復議程序后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除本局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且經行政執法檔案承辦科室(機構)分管領導批準借閱外,行政處罰案卷檔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因復議或訴訟調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附卷的,按照復議機關及人民法院有關要求辦理。
第九條?對調閱的行政執法檔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畫、增加或抽取檔案材料。
第十條?申請人查閱、復制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歸檔的案件檔案,應視情況分別處理。
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單位申請查閱、復制的,由該行政執法檔案承辦人參照本規定第五條辦理。
申請人或其代理律師申請查閱本單位(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由行政執法檔案承辦科室(機構)參照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十一條?外地有關部門來函索要行政執法檔案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材料,根據相關要求,由行政執法檔案承辦科室(機構)按規定復制寄送,或通知該單位派人閱檔。
第十二條?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國家機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