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系統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評審機構
生產部負責制定管理評審計劃、報經理批準,由副總經理負責主持評審會議,行政部、行政部、生產部和固裝部等部門參加管理評審會。
2、評審頻率
系統評審按《安全標準化系統監測計劃》進行,一般一年一次 。當安全管理系統有重大調整;市場環境、相關方安全環境期望有較大變化;出現意外情況,嚴重影響安環系統適應性和時效性時,由副總經理批準決定。
3、評審的依據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4、評價人員能力
(1)、熟悉相關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接受過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價技術培訓;
(3)、具備相關的技術知識和技能;
(4)、具備操作內部評價過程的能力;
(5)、具備辨別危險和評估風險的能力;
(6)、具備安全標準化規范評價所需的語言表達、溝通及合理的判斷能力。
5、評審方法
內部評價的方法主要使用問詢、記錄回顧和現場檢查等。
6、評審的內容
(1)、安全生產方針的適宜性,目標和指標及管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2)、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3)、標準系統的運行情況;
(4)、上一次評審會議的落實情況等。
7、評審結果處理
管理評審的結果形成內部報告,報總經理指示,并對目標指標及安全標準化建設管理方案進行必要的修訂。
42、標準化外部評價制度
1、在公司內部對標準化系統評定通過后,向其安監局遞交《自評報告》,申請標準化系統達標。
2、由其安監局對公司標準化系統運行情況進行實地考察評價,并提出改進意見,認真落實安監部門對安全標準化運行系統的實施監督時對不符合安全標準化要求提出的改進意見,進一步促進安全標準化的實施效果。
3、每3年應向安監部門提出一次評定申請,由安監部門對標準化系統進行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