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承包商和供貨商的安全管理,使其嚴格遵守公司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因為承包商和供貨商的責任而影響公司的聲譽和效益,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包商和供貨商(以下稱相關方)包括為公司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以及供應原材料、設備設施、配件的單位和個人。
二、相關方參與公司的承包活動前,必須經生產部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有: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往的業績表現、經營范圍和能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等。
三、相關方由生產部負責管理,并建立承包商檔案。生產部負責在開始活動前對相關方的主要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作業過程進行安全監督,評價其表現情況,明確續用的方法、標準和要求等。
四、相關方在與公司簽訂經濟合同的同時,應簽訂安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合同與施工、購銷合同一起存盤保管。
五、相關方要認真學習和遵守公司的企業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相關方還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教育,確保職工遵章守紀,達到文明、安全施工。
六、在施工過程中,生產部應派專人對施工隊伍進行管理,協調勞動關系,及時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安全施工。
七、相關方在作業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安全技術人員對工程安全進行巡查,保證作業品質和安全。
八、相關方要嚴格遵守安全合同,應接受生產部和車間的安全監管。
九、在作業過程中如果相關方多次違反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且拒不整改的,生產部要責令相關方停止作業。
十、有不良表現,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影響企業形象的相關方,在以后的活動中,不得讓其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