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安全管理人員業務管理,達到安全機構和人員的動態管理目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安全機構設置和安全人員配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3.術語和定義
3.1專職安全管理員:指公司生產部門配置的負責本公司日常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職業衛生、治安保衛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
3.2兼職安全管理員:指公司各部門配置的協助本部門做好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的人員。
4.職責
4.1 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擔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任;負責組織設置各職能部門和人員。
4.2分管安全副總經理直接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具體組織配置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
4.3生產部門是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業務工作進行督導。
4.4辦公室:負責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任職培訓和資質確認,負責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等工作。
4.5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相關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和日常管理。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安全機構設置
5.1.1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作為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的議事、決策和監督的最高安全領導機構。
5.1.2公司領導班子作為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的最高安全管理層,負責在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領導下,按各自職責和權限,組織領導開展各項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
5.1.3公司設置生產部,是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的開展,具體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5.1.4 公司各部門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具體負責各自責任范圍內的相關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
5.1.5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專職內保隊伍和(義務)應急救援隊,負責內部治安保衛、現場巡查和撲救初期火災、組織疏散人員、應急事故處置等安全工作。
5.1.6專職內保隊伍和(義務)應急救援隊的設置和工作要求。執行《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專職內保隊伍由生產部負責管理,(義務)應急救援隊應由生產部負責組建。
5.2 安全管理人員配置
5.2.1公司總經理是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與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對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5.2.2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和總經理領導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監督、指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5.2.3公司根據需要在生產部門設置部門負責人、專職(兼)安全管理員等崗位。
5.2.4公司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
5.2.5公司各部門應配置兼職安全員,協助本部門開展好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工作。
5.2.6各類安全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安全員除應具備其崗位說明書所要求的任職資格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5.2.6.1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領導應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相關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危險化學品管理、交通安全和職業危害管理培訓,考試合格并獲得《培訓證書》或《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5.2.6.2安全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生產經營或安全工作經驗,且身體健康,并具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后持證上崗。
5.2.6.3兼職安全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年以上生產經營或安全工作經驗,且身體健康,并經公司組織進行相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職業危害管理、危險化學品管理、交通安全等培訓考試合格。
5.2.7根據內保工作需要,公司設置保安員崗位和消防控制操作工崗位。保安人員應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5.2.8生產部門在組建(義務)應急救援隊時,結合公司實際按總人數的15%的比例配置。應急救援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發生火災時應履行撲救火災、引導人員疏散和應急事故處置的義務。
5.3 安全管理人員的要求
5.3.1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方面的持續教育培訓,保持安全資格證的有效和安全管理能力提升。
5.3.2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按照本崗位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職責要求,定期或經常性的組織、參與和實施各類安全檢查、安全活動和日常安全管理控制。
5.3.3公司各部門安全管理人員和專兼職安全員應接受上級生產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5.3.4公司專業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其特種設備管理資格證書定期進行復訓、復審。
5.3.5公司對保安人員和(義務)應急救援隊員的管理,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內部治安保衛管理規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5.4 安全機構和人員的動態管理
5.4.1 安全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置實施動態管理,生產部門負責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管理臺賬》(附件A),其中應登記機構的類別、各級人員及其聯系電話等,并隨時更新。
5.4.2 各部門設置的安全管理人員發生改變時,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