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為切實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發揮廣大女職工事業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 相關文件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4.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3 管理內容
3.1. 本制度所稱的女職工是指在本公司從業的女職工。
3.2. 公司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監督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4. 勞動權益保護
4.1. 公司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4.2. 凡適合女職工從事勞動的崗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單位在安排女職工工作崗位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視和限制。
4.3. 必須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特點,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并加強對女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4.4. 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妊娠期、產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不得以女職工結婚、妊娠、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4.5. 對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也應酌情給予照顧。
5. 特殊利益保護
5.1.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下列工作:
5.1.1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5.1.2 生產或使用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過衛生防護要求劑量當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5.1.3 對妊娠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對從事頻繁彎腰、攀高、下蹲、抬舉、搬運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工作,或者經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應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5.2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5.3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6.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執行情況:
6.1. 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七十五天。
6.2. 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6.3. 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6.4.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一小時,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6.5.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6.6.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6.7.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照發。按本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7. 每兩年對女職工(含退休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檢查,及時治療婦科疾病。
8. 公司為在崗女職工發放衛生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元。
9. 培訓與發展
9.1 公司應有計劃的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女職工綜合競爭能力。在崗女職工每人每年的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0小時。
9.2 公司要注重對高級女性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在安排職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和掛職鍛煉時應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職工參加。
9.3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協助公司做好女職工思想教育以及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衛生保健等知識教育,提高女職工綜合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
9.4 公司應優化女性成才環境,形成促進女性人才成長的長效機制。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各類女性人才,公司應重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推薦意見。
9.5 工會 應開展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咨詢、服務工作,依靠群眾,協同有關部門,實行社會監督。
10.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1. 本制度如遇國家規定不相符時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