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配合行政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職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支持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和懲罰。
3.對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提出批評和糾正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改進。
4.參加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5.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6.監督勞動防護費用的使用,對有礙安全生產、危害職工健康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予以抵制、糾正、舉報和控告。
7.對本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及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解決建議。
8.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要求本單位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9.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