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負責現金和銀行出納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和銀行結算制度,辦理銀行往來款項和現金的收付業務,不得坐支現金和超過規定范圍使用現金,不得出借帳戶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嚴禁挪用現金和以"白條"抵庫。
第二條 根據審核制證人員編制的收付款憑證,認真審查核對原始憑證和收付款憑證無誤后,一是辦理收付款手續,二是辦理銀行票據的簽發工作。妥善保管好收付款憑證,做好原始憑證借出登記收回工作,做好憑證的及時傳遞工作。
第三條 辦理現金要細心謹慎,錢款當面點清,防止差錯,保證資金安全;收取大額鈔票時,要認真鑒別,防止假鈔。到銀行提取現金或送存現金,必須請保安人員護送,以確保現金的安全。
第四條 開具支票要認真填寫簽發日期、收款單位、開支用途,支票金額大、小寫要書寫正確,金額要一致,輸入密碼要確保無誤。從嚴控制空白支票領用,做好領用記錄,并限定其單位、用途.日期等。
第五條 根據現金和銀行收付的記帳憑證,逐日打印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并結出余額,每天終了將現金余額與庫存現金相核對,將銀行存款余額與計算機內數據核對一致,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及時交會計檔案人員存檔。
第六條 妥善保管現金、銀行票據、有價證券、印章,下班前要將其放入保險柜;保險柜鑰匙專人保管,不得丟失或轉交他人,保險柜密碼要嚴加保密;庫存現金不得超出核定限額,超過限額的現金應當送入銀行。
第七條 按時提取備用金,保證日常報銷所需的現金周轉,正確使用各種銀行結算憑證,及時辦理銀行收付業務,托收回單要及時取回入帳。
第八條 及時清理信匯、支票的收回工作,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款。
第九條 出納人員要加強法制觀念和自身道德素質的培養,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以優良的服務態度,高素質的服務質量,做好出納工作。
第十條 加強計算機基礎學習,了解計算機一般工作原理,熟練掌握會計軟件的使用方法和應注意的事項。
第十一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