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起草園區安全生產制度、規程、措施;分析、預測園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制定園區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年度安全生產目標、階段性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分解園區安全生產任務、落實責任。
(二)嚴格執行入園審查制度,審查入園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及時向辦事處安監辦匯報審查情況。
(三)與園區內各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
(四)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排查園區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并督促企業及時進行整改。???
(五)負責園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依法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研究制定園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和協調園區內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組織園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及時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督促園區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參加相關安全資格教育培訓。???
(七)負責監督管理園區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園區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保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檢查園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九)檢查園區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上報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監督園區內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廠房的使用性質和建筑結構。如:(1)封閉或減少安全出口數量;(2)縮小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凈寬度;(3)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4)將廠房改造為員工宿舍或者“三合一”;(5)拆除或損壞建筑物原有消防設施、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