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財經法規、會計制度和集團公司制定的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條 負責全礦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控制、分析、考核工作。
第三條 負責控制成本、費用列支渠道和列支范圍,嚴格按資金計劃.項目計劃對各項費用進行控制。
第四條 負責組織資金籌措、調度、使用工作,保證各項工程資金按時到位,按資金和項目計劃使用、支付資金,保證資金的安全.有效。
第五條 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實物資產的實物管理工作,負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實物資產的價值管理,定期組織各部門對全礦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實物資產進行盤點、清理。
第六條 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負責全礦財務會計檔案管理、裝訂、保管工作。
第七條 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全礦財務收支狀況,及時編制和報送會計報表及其它財務會計資料,準確提供財務信息,為領導經營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第八條 及時、準確地為經濟考評會及經營分析會提供詳細、可靠的核算資料和分析資料,依據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和措施,并提出意見。
第九條 負責材料、產成品的會計核算。
第十條 建立并實施礦風險預控安全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的相關要求,確保體系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