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協助科長負責全礦財務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財經制度,遵守財經紀律,保證企業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條 協助科長負責財務科工作的組織領導,擬定工作計劃,組織全科人員完成業務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負責編制礦內月度、季度成本經營預算,編制年度經營測算工作。
第四條 協助科長組織領導礦內的財務工作,組織年度預算、決算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 負責協助財務科長資金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及時籌措,保證安全資金投入的及時到位。
第六條 協助科長負責并參與礦財務業務收支分析、決策,為礦領導提供可靠信息,當好礦領導的經營決策參謀。
第七條 協助科長組織制定、實施集團公司各項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審查各項重大開支,審查或參與擬定經濟合同、協議等經濟文件。密切注意財經制度、財經紀律的遵守執行情況,參與稅收、財務大檢查工作,防止重大違反財經紀律和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第八條 配合有關部門抓好礦內節支降耗、雙增雙節和礦務公開工作。
第九條 組織礦內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業務考核工作。
第十條 負責審查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
第十一條 負責審核憑證和報表數據的準確性,掌握和收集好本期主要經營資料,寫好財務報告說明書。
第十二條 負責財務資料的安全,做好防火、防蛀、防盜防丟失、防泄密工作。
第十三條 負責計算機的日常安全管理,做好防泄密、防毒、防塵、防潮,依照規定程序管理、使用、維護軟硬件。
第十四條 負責協助科長對科室人員進行地面交通行駛、經濟安全培訓宣貫工作。
第十五條 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