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各有關單位應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例會等時間,有計劃、有目的地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3.?崗位安全技術知識培訓
為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保證安全生產,企業要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培訓。
(一)培訓內容
(1)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術;
(2)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煤炭行業的規章、規范和標準;
(4)安全教育及煤礦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5)職業衛生培訓:具體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職業衛生常識、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職業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培訓規定
(1)每年根據情況對崗位工種進行輪訓;
(2)各單位要充分利用有效時間對各崗位工種進行培訓。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礦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和職業健康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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