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保護廣大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管理。
3. 職責
3.1 人事科負責勞動合同的編制和簽訂工作,認真執行《勞動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于員工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自覺接受監督;
3.2 各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員工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和要求,持續改善生產作業環境;
3.3 總經辦負責勞動合同有關安全事項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有權提出建議和意見并督促整改;
4.內容
4.1 勞動合同
4.1.1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1.2 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員工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減輕對員工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4.1.3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4.1.3.1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1.3.2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1.3.3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2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4.2.1 國家實行每日 8 小時、每周 40 小時工時制度,遇元旦、春節、“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等節日應當安排員工休假;
4.2.2 因生產需要須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在保障員工安全的條件下,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 3 小時,累計每月不超過 36 小時;
4.3 勞動安全衛生
4.3.1 建立、健全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事故和職業危害;
4.3.2 保證安全衛生設施正常運行,及時向員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勞防護用品、并指導其正確使用;
4.3.3 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無證人員禁止獨立上崗操作;
4.4 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具體見公司《女職工及未成年人保護管理規定》;
4.5 員工安全生產的權利
4.5.1 享有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建議權、評批權、檢舉權、控告權、拒絕權、安全保障權以及社會保障權和賠償請求權;
4.5.2 不得因員工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5.3 不得因員工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6 員工安全生產的義務
4.6.1 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6.2 應當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4.6.3 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部門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5.其他
處罰:凡違反本規定,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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