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
第二條、 參與擬定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條、 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第四條、 督促落實公司關鍵裝置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條、 組織或參與公司應急救援預案;
第六條、 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第七條、 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遇有危險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第八條、 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九條、 負責協調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取證;
第十條、 編制安全工作計劃,制定班組安全活動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定期總結安全工作情況,向部門負責人匯報安全工作,提出安全管理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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