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為及時、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事故)隱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辦法(試行)》魯安監發[2006]8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經營環節(包括外來隊伍及人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 術語
重特大事故隱患,是指存在于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以及管理過程中的可能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狀態和缺陷。
四、 控制程序
4.1范圍? 公司不斷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排查方案,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排查。
4.2 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4.3 重特大隱患范圍
4.3.1 重大事故隱患包括:
1.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和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裝置,倉庫、罐區等儲存設施,與周邊居住區、人員密集區、公司外道路、相鄰工礦企業生產儲存設施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2.生產裝置、儲存設施、輔助生產裝置、公用工程設施、運輸裝卸設施、電力線路、辦公生活區等,相互之間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3.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儲存倉庫與職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與職工宿舍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公司房和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內設置休息室和非生產直接需要的辦公室的。
5.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6.生產或使用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未按規定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未按規定設置有毒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通風設施的;未按規定和生產工藝要求設置必要的自動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的。
8.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泄壓面積、安全疏散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倉庫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安全疏散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9.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不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等規定要求的。包括:
1)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物品露天貯存的;或在潮濕、易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的;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未隔離貯存的;
3)易燃氣體與助燃氣體、高毒氣體同貯的;
4)助燃氣體氧氣與油脂類物質混合貯存的;
5)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與氧化劑混合貯存的;
6)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未單獨存放的。
7)甲、乙類液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要求設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強度、以及與儲罐的間距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罐區布置(罐區總容量、罐間距、罐排數、罐區間距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罐區的專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內,或專用泵(或泵房)和裝卸設施與罐區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8)甲B、乙類液體固定頂罐未按要求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的;甲B、乙類液體為噴濺式卸車(進液)方式或進液管伸至罐底的距離不足的。
9)壓力表、安全閥超期未檢的。
10)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內的電力裝置(電機、燈具、開關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級(類別、級別、組別)及線路敷設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11)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內生產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車間辦公室、更衣室等生產輔助房間的電氣設備達不到防爆要求的。
12)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倉儲裝卸區的公司房、庫房、設備、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防雷設施,或未按規定進行檢測并符合要求的。
13)易燃易爆場所的設備、管線等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靜電接地設施;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未設置靜電專用接地線,或未按規定進行檢測并符合要求的。
14)未按規定設置水、蒸汽等消防滅火系統的;未按標準規定配置消防雙電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5)裝置區、儲罐區、倉庫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栓滅火系統的,或未按規定設置小型滅火器材,或滅火器材的種類、數量及設置方式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16)公司區內的消防道路(環行通道或回車場地、道路寬度、凈空高度、轉彎半徑)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19)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4.3.2 特大事故隱患包括:
1.生產或使用光氣等高毒物質(氣態或蒸汽)的生產裝置,與周邊居住區、人員密集場所、公司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2.存在其他可能導致特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4.3.3 隱患排查及管理
1.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負責,組織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隱患排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制度。
2. 公司定期對本公司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和評估。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因城市規劃或者生產技術、工藝、設計等原因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隱患治理領導小組,按照有關事故隱患評估的規定及時組織評估,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評估報告書應包括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影響范圍和程度及對事故隱患的監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議等內容。??
3. 公司安環部職責范圍內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4. 隱患排查應建立排查組織,應有安全管理人員、生產工藝人員等組成。
5. 上級各級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和公司在安全生產自查中確認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 經評估屬于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應當根據評估報告書制定重特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標;
(二)治理措施;
(三)責任機構和人員、經費和物質保障;
(四)應急救援預案。
7. 評估屬于重特大事故隱患的,自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報告書和治理方案報安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應嚴格按照規定落實重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
8. 在對重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時,應當采取嚴密的防范、監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發生。
9. 重特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應當由安監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10. 重特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
作他用。
5支持文件
5.1《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政府令177號)。
5.2《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認定辦法(試行)》魯安監發[200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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