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公司的安全方針及相關規章制度。
2、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查、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3、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4、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5、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6、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7、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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