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定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一、事故調查共分六個程序:
1、現場處理。是指事故發生后,保持原始狀態的地點,包括事故涉及的范圍與事故有關場所。事故發生后,安全部門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以便進行全面、細致的勘查,從中發現和提取確定事故原因的痕跡和物證,以便為進一步開展調查工作提供線索。
2、物證搜查。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所有物證應保持原樣。
3、事故事實材料搜集,記錄與事故有關的材料,如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受害人自然情況,實際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如向有關部門索取生產、工藝、設備和資料;了解醫療部門對受傷情況診斷報告,組織生產、技術、計劃、物資供應和財務部門共同研究提出事故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分析報告。
4、證人材料搜集。搜集證人的口述材料時應注意考證其真實程度。
5、現場攝影。對事故現場全貌,可能被消毀或被踐踏的痕跡等進行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事故內容。
6、事故圖。報告中的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二、事故追查:
1、根據事故調查結果寫出書面報告。
2、按“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能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處理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寫出事故通報,通報上級部門及全礦職工,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三、處罰:
1、對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者處以不低于500元的罰款,并開除或免除職務。
2、對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不服從礦上安排不積極配合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停產處理,個人(代表礦長行使職權人員或現場工作人員)罰款不低于100元,并開除。
3、對事故處理不及時,職能部門負責人給以不低于100元罰款,釀成重大事故者,交由上級部門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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