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快地開始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減少事故損失。
2 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事故、事件報告、調查與處理。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確保該程序的有效運行。
3.2 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程序要求盡可能快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并確保工作有效。
4 內容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4.1 事故報告
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采取的應急措施、經濟損失、今后的預防措施和相關責任人處理意見等。
4.1.1 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向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重大事故必須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4.1.2發生傷亡事故時.除按上述要求進行報告外,生產部應在12小時內向當地勞動部門、監察部門等政府機構報告。
4.1.3 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在報告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4.1.4 發生火災、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生產部報告,并盡快通知其他相關部門。
4.1.5 當公司職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所在單位應負責填寫“職業病報告卡”, 并按有關規定生產部。
4.1.6 所有事故除了口頭報告外,必須有書面報表,書面報表必須5日內按要求報送主管安全負責人。
4.2 事故調查
4.2.1 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車間主任負責調查,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并于3日內將調查報告報生產部。
4.2.2 重傷事故由公司環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
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2.3 死亡事故由公司、公司主管部門會同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發布, 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
4.2.4 非傷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環安管理者代表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工會、保衛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在10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4.2.5 生產部負責組織職業病原因的調查工作,必要時成立調查組。對職業病的發病原因、病情、防范或應急措施等提出書面報告。報環安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級主管部門。
4.2.6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組長由公司環安管理者代表或其指定人員擔任。
b.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c.范圍應盡可能滿足事故調查的需要。
4.2.7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a.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b.確定事故責任者。
C.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
d.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2.8 事故單位應盡可能地為事故調查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3 事故處理
4.3.1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生產部或其他職能部門。
4.3.2 對于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環安管理者代表應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與會人員應包括事故部門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等等有關負責人。
4.3.3 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4.3.4 公司辦及生產、設備等職能部門,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以通報形式,下發公司所覆蓋的各單位,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4.3.5 對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
A.患有職業病職工享受的待遇,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B.生產管理部應根據禁忌癥的要求,對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5 記錄
5.1 “事故調查報告”
5.2 《工傷事故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