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實現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CNG門站、加氣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
第三條? 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場站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柘城麗華燃氣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
第一節? 人員管理要求?
第五條? 生產作業場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風險作業特性,各場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六條? 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設備、場所管理要求
第八條? 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 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 2894、《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 16179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 生產作業場所各種生產設施、設備、安全附件等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并建立設備管理動態臺賬。
第十一條? 崗位操作員工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生產作業場所的生產設施、設備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重點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 生產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生產裝置應采用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靜電消除措施。
第十三條? 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 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條? 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志,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并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生產安全部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項,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節 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生產作業場所實行準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參加安全知識學習,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工藝設備。
第十九條? 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質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檢部出具相關作業許可證明。施工單位在作業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 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安全質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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