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集團公司實行生產安全事故問責制。追究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事故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責任。事故責任人及其責任根據批準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按“誰的責任誰承擔”的原則,實施事故責任處理。
3 責任處理包括企業內部行政處分及經濟性罰款。企業內部行政處分包括企業警告、企業記過、降級任用、免職及解除勞動合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 責任追究按事故處理權限“誰調查誰負責”的原則,一級對一級負責。下一級實施的處理須報上一級備案,并接受上一級的監督。同一責任不重復處理。
5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6 領導責任人是指集團公司相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分公司經理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和項目責任人;事故發生單位是指集團公司下屬的各分公司。
7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相應的責任追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8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注: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生產經理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生產經理或生產安全部門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半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和本單位經理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10 依照下列情形認定為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1 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2 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3 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4 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11? 政府有關部門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責任人有明確處理意見的,按《事故調查報告》意見處理。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安委會提交事故處理結案報告備案。
12 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應及時將處理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和相關責任人的申述,公示期滿簽發處分文件報集團公司安委會備案。處分文件同時報財務資產部,由財務資產部從責任分公司賬戶扣除合計罰款上繳質量安全基金帳戶,由分公司負責將罰款扣罰至相關責任人。
13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集團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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