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意見》(安監總政發〔2006〕207號)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過失而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企業賠償責任確定依據及方式確定賠償責任額,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的一系列責任保險險種,主要包括雇主責任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公眾責任險等三個險種。
第三條 雇主責任保險(或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企業雇傭的人員(包括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人員)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或患職業病而致傷殘、死亡,根據勞動合同而應由雇主承擔的醫藥費、經濟賠償費及有關訴訟費的保險;公眾責任保險是指保障投保企業因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及相關費用的保險。
第四條 保險責任主要是承保公司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或第三者人身死亡、傷殘或急性職業中毒,依法應由公司承擔的醫療救治、經濟賠償、應急搶險以及相關訴訟產生的費用等。
第五條 公司將直接從事生產作業崗位工作的員工全部納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保范圍。最高賠償限額為30萬/人。
第六條 公司投保的具體險種及其保費標準、賠付辦法,按保險合同執行。
第七條 公司選擇具有較強的承保與賠償能力、健全的服務網絡、良好的市場信譽、科學合理的理賠程序和服務優質的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作協議,確定保險方案。
第八條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