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責任不明、審批不嚴和監督不力的突出問題,《安全生產法》對行政執法監督的各個環節、都作了嚴格規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需要審批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對未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查處。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依照本法規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可、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