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列人教育、考核干部的內容。
(2)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事故責任者的行政處分,在處分期內不予任命或提拔。
(3)負責通知礦級干部定期到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安排的教學單位接受安全培訓教育,新任或調任的中層干部到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接受安全培訓教育
(4)按編制定員選配安全技術部門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由于各單位的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不盡相同上述各種人員和職能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僅供參考。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加以規定,并切實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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